7月5日,山西省人社厅、财政厅发出通知,从今年1月起,调整全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并要求各地各部门在7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不得发生拖欠。
7月5日,山西省人社厅、财政厅发出通知,从今年1月起,调整全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并要求各地各部门在7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不得发生拖欠。
这次调整继续分为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倾斜调整3种。
定额调整
调整范围内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
挂钩调整
企业退休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年(不满1年的计为1年)每月增加2.1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按10年计算。再按本人基本养老金(含冬季取暖补贴)水平的1.5%增加基本养老金。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年(不满1年的计为1年)每月增加1.4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按10年计算。再按本人退休时职务(职级)对应的2017年12月同职务(职级)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1.5%增加基本养老金。企业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退休老工人,挂钩调整部分按机关事业单位同类人员标准调整。
倾斜调整
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按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一类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二类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5元。2017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在上述调整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35元。企业退休调整后月基本养老金低于3296元的补到3296元。
各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家、财政部《关于2018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18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并报、财政部批准,从2018年1月1日起,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7年12月31日前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定额调整
调整范围内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二)挂钩调整
1、企业退休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年(不满1年的计为1年)每月增加2.1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按10年计算。再按本人基本养老金(含冬季取暖补贴)水平的1.5%增加基本养老金。
2、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年(不满1年的计为1年)每月增加1.4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按10年计算。再按本人退休时职务(职级)对应的2017年12月同职务(职级)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1.5%增加基本养老金。
企业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退休老工人,挂钩调整部分按机关事业单位同类人员标准调整。
(三)倾斜调整
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按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一类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二类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5元。
2、2017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在上述调整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35元。
企业退休调整后月基本养老金低于3296元的补到3296元。
三、资金渠道和发放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同级政府负责安排资金,确保发放到位。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四、工作要求
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关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敏感度高。各市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加强宣传解读,,认真抓好落实。要通过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和加大对养老保险基金补助力度等措施,在7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不得发生拖欠。对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山西省艰苦边远地区范围和类别名单
(共44个县、市、区)
一类区(41个)
太原市:娄烦县
大同市:阳高县、灵丘县、浑源县、大同县
朔州市:平鲁区
长治市:平顺县、壶关县、武乡县、沁县
晋城市:陵川县
忻州市:五台县、代县、繁峙县、宁武县、静乐县、神池县、五寨县、岢岚县、河曲县、保德县、偏关县
晋中市:榆社县、左权县、和顺县
临汾市:古县、安泽县、浮山县、吉县、大宁县、永和县、隰县、汾西县
吕梁市:中阳县、兴县、临县、方山县、柳林县、岚县、交口县、石楼县
二类区:(3个)
大同市:天镇县、广灵县
朔州市:右玉县
专业技术人员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挂钩部分增加额明细表
职务(级别) |
月增加额(元) |
教授及相当职务 |
97 |
副教授及相当职务 |
72 |
讲师及相当职务 |
62 |
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 |
5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