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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省人社厅联合省财政厅发布《关于2018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规定从2018年1月1日起,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调整范围是2017年12月31日前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此次调整共分三类:

 

一是定额调整:调整范围内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二是挂钩调整:企业退休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年(不满1年的计为1年)每月增加2.1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按10年计算。再按本人基本养老金(含冬季取暖补贴)水平的1.5%增加基本养老金;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年(不满1年的计为1年)每月增加1.4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按10年计算。再按本人退休时职务(职级)对应的2017年12月同职务(职级)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1.5%增加基本养老金;企业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退休老工人,挂钩调整部分按机关事业单位同类人员标准调整。

 

三是倾斜调整: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分不同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即:一类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二类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5元;2017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在上述调整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35元。企业退休调整后月基本养老金低于3296元的补到3296元。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分不同渠道解决: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同级政府负责安排资金,确保发放到位。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文件还要求各地通过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和加大对养老保险基金补助力度等措施。要求在7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不得发生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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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省人社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