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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昨日宣布,已正式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保险业务合规合规销售风险管理的通知》。截至目前,商业银行必须在12月31日清理其营业网点内保险公司指派的销售人员。原则上,各网点合作的保险公司不得超过3家,。

  《通知》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销售人员资质提出了要求。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是代理与被代理的法律关系,不允许保险公司人员派驻银行网点就是不允许商业银行超出自己经营能力来开展这项业务。但是,《通知》并不反对保险公司仍然有专门的银保专管员为商业银行提供业务培训、单证交换、协助保单满期给付、协助期缴业务续期收费、共同做好投诉与争议的处理等相关服务。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解释了下发《通知》的原因。他介绍,今年6月,,个别地方银保渠道销售占当地保险销售比重已达40%甚至更高,但在销售过程中,亦出现保险产品与储蓄产品混淆、夸大保险产品收益等现象,消费者权益受损,。

  对于规范银保合作对银行手续费的影响,上述银监会负责人表示,从目前的了解,对银行不会造成很大的影响。(京华时报)
 
银行保险进入门槛提高。每个网络只能与三个保险公司合作。

  11月8日,记者从银监会网站了解到,银监会印发《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保护银行客户权益,促进相关业务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银行需提示保险风险

  近年来,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合作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例如,部分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过分追求业务规模指标和短期效益,存在不适当销售,将保险产品介绍成储蓄产品,误导客户,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对投连险等复杂类保险产品在客户风险测评、投保提示、引导客户抄录有关声明等方面仍然有执行不到位的现象。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在销售品质和后续服务环节上可能难以保证质量。

  针对这些问题,《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应对客户详细地如实提示保险产品的特点和风险,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产品等其他产品混淆销售,不得作简单类比,不得夸大保险产品收益;商业银行在代销保险的过程中,不得以中奖、抽奖、回扣或者送实物、保险等方式进行误导销售。

  对于投资连结保险等复杂保险产品,《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应建立客户风险测评和适合度评估制度,对于评估后不适合客户购买的,应建议不要购买,不得主动推销。

  叫停银保驻点销售

  在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合作方面,《通知》明确要求商业银行应审慎选择合作伙伴,并持续关注和评估保险公司合作状况。商业银行的总行应制定统一的准入、退出和持续性合作的相关规定,对合作的主体、方式和内容进行统一管理和授权。商业银行每个网点原则上只能与不超过3家保险公司开展合作,保险宣传材料上不得出现银行标识,发现有问题的保险产品后应主动停止销售。

  国信证券分析师邵子钦认为,这种合作模式将在结构上加剧保险行业分化,“1对3”提高了银保准入门槛,小公司由于规模小、培训实力不强,预计将受到更大冲击,而国寿、平安、太保、泰康、新华、人保寿险、太平等具有规模和品牌优势的公司有望提高市场份额。同时,保险公司与银行之间关系密切(如股权关系)的公司优势将逐步显现。

  另外,《通知》还强调,在商业银行网点直接向客户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应是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银行销售人员,商业银行不得允许保险公司人员派驻银行网点。

  邵子钦指出,银行销售人员获取代理资格和销售技能的培训需要时间,预计将限制银保销售,尤其是相对复杂的期缴产品的销售。此外,总量上限制银保规模,影响程度与银保在总保费中占比正相关,预计2010年1至10月银保在总保费中占比由高到低依次为:太保58%、国寿52%、平安17%。(国际金融报)
 
保险人员禁止“抢占”银行网点剑指误导销售。

  今年12月31日之前,商业银行须清退保险公司派驻银行网点的销售人员,并规定每家网点合作的保险公司原则上不得超过3家,超出部分需向当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近日,银监会正式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不允许保险公司人员派驻银行网点。

  据了解,今年6月,,发现个别地方银保渠道销售占当地保险销售比重已达40%以上。而部分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过分追求业务规模指标和短期效益,存在不适当销售、将保险产品介绍成储蓄产品等问题。同时,对投连险等复杂类保险产品在客户风险测评、投保提示、引导客户抄录有关声明等方面,仍然有执行不到位的现象。

  而在受理诸多投诉之后,银监会通过调研发现,保险公司派驻银行网点的部分销售人员,存在学历比较低、流动性比较高、投诉比较多等问题。

  为防止由于片面追求短期收益而引发销售误导,《通知》对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销售人员资质提出要求,即不允许保险公司人员派驻银行网点。通过网点直接销售保险产品的,应是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银行销售人员。但《通知》并不反对保险公司仍然有专门的银保专管员为商业银行提供业务培训、单证交换、协助保单满期给付、协助期缴业务续期收费、共同做好投诉与争议的处理等相关服务。

  “商业银行要在总行层面制定统一的准入、退出和持续性合作的相关规定,对合作的主体、方式和内容进行统一管理,每个网点合作的保险公司原则上不得超过3家。,保险公司宣传材料上不得出现银行标识,发现有问题的保险产品后应主动停止销售。

  除上述规定外,《通知》还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提出诸多新要求,其中明确要求商业银行不得误导销售,多处强调商业银行合规销售的责任。“我们是要给外界一个明确的信号,一定要合规销售,其次才追求利润。”上述负责人表示。

  此外,《通知》强调,应向客户明示销售的是保险产品,向客户说明保险产品的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如实提示保险产品的特点和风险。并告知客户保险产品的犹豫期、保险责任、电话回访、费用扣除、退保费用等重要事项。不得以中奖、抽奖、回扣或者送实物、保险等方式进行误导销售。(第一财经日报)
 
一对变幻莫测的一到三:有些保险公司不敢找到出路。

  银监会于近日以《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的形式,要求银行与保险公司的代理关系不得超过三家。这一新规,同时也宣告了银行保险渠道发展将迎来新变局。

  一位银行人士认为,银保渠道现存的深层次矛盾,简而言之,主要体现在三个问题:即WHO(卖给谁)、WHAT(卖什么)和HOW(如何卖)。而银监会的这纸新规,或许是寻求对以上三大问题的“正解”。

  “HOW”之解:“一对几”是个问题

  通观《通知》全文,最为保险业关注的一条规定莫过于“商业银行每个网点原则上只能与不超过3家保险公司开展银保合作”。该新规的实施,意味着今后银保渠道的“一对多”将变为“一对三”。

  一直以来,国内银保业务领域,盛行“一对多”模式,即一家银行代理多家保险公司产品,且产品雷同、功能单一。为了争夺渠道,保险公司不惜以高额手续费,谋得与银行的合作。此外,“一对多”的模式,也成为期缴型保障类产品很难在银保渠道推广的原因之一。湘财证券分析师叶青认为,在目前“一对多”的银保业务代理模式下,在银保渠道推广较为复杂的保障型产品,显然不为银行所愿。

  一位银行人士则认为,这一问题的症结在于销售渠道主体认知缺位,即“How”的问题。在他看来,银保业务其实是银行在自己的经营场所,向自己的客户销售保险产品和银行的商业信誉。银行代销银保产品,同时也承担着自身商誉有损、客户资源流失等风险。而发生在银保渠道的销售误导等现象,也给银行自身形象带来一定的损害。

  对于“一对三”的新规,一家“银行系”保险公司人士松了口气:由于与银行有资本纽带关系,“一对三”的合作公司中,该公司肯定身在其中。“不过由于参与主体少了,竞争会更激烈,银行对产品和服务的要求也会更高。对我们也是更大的挑战。”

  一些业内人士则担忧,“一对三”可能会使得银保渠道竞争更激烈,没有银行股东背景的中小保险公司受到的冲击可能最大。

  “WHAT”之解:卖的是保险

  与个险渠道相比,银行产品功能相对单一,投资功能大于保障功能。而保障功能恰恰是保险的核心价值所在。然而,近年来,保险公司被处罚或遭投诉的一大销售误导现象,便是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混淆销售。

  “银保产品本质上仍是保险产品,如果过度强调投资功能,那和银行代销的其他投资品比如基金就没有太大区别。因此,应该首先让客户明白,卖给他们的产品是保险产品。”一位银行人士认为。

  按照新规定的要求,银行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等混淆销售,不得将保险产品收益与上述产品简单类比,不得夸大保险产品收益。应明确告知客户销售的是保险产品,不得误导销售。

  一位银行人士认为,银保销售渠道创新,需要商业银行转变角色定位,由目前商业银行扮演保险公司的“代理商”,转变为“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