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保险历史 >交通肇事后逃逸 保险公司只部分赔付

  事故和逃逸要求保险公司理赔。

2009年10月31日,金将李赶死并逃跑。第二天,他自首,向死者的家人支付了380000元。2009年2月,金为汽车投保强制保险和机动车第三方商业保险,因此他要求保险公司支付110000元的死亡保险和100000元的第三方商业保险。

保险公司拒绝支付赔偿,理由是双方签署的商业保险合同明确同意“肇事逃逸将不予支付”。金的律师认为,“交通肇事逃逸将不予支付”的协议属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根据2009年新“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有义务注意和解释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没有履行上述两项义务,这对金来说是无效的。

  

2002年修订的旧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向投保人清楚说明免责条款的内容,如果没有明文规定,该条款将无效。2009年修订的新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不仅要解释免责条款的内容,而且要明确说明保险条款;如果没有明确的说明和明确的解释,免责条款就无效。

经过审判,法官认为,交通事故后不逃跑是每个公民都应该知道的法律规定和道德准则。在签订保险合同时,金能充分理解这一条款的含义,保险公司履行了解释和解释的义务,不作特殊解释。,保险公司向金支付了110000元的死亡赔偿,但不支持100000元的第三方商业保险赔偿。

  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有效。

在保险法领域,免责条款是指保险公司为规避其无限责任,免除或减轻保险人的义务,加重被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义务,或限制被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而制定的保险条款。

新修订的保险法于2009年10月1日生效,2009年2月,金和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早于新保险法的颁布。因此,该判决应适用于2002年修订的旧保险法。关于豁免条款的效力,2009年新版本的保险法更加严格。在实践中,新保险法颁布前签订的保险合同大多没有明确指明免责条款,如果按照新保险法实施,这些免责条款将是无效的。

同时,向逃亡者支付商业保险无疑会降低逃亡者的违法成本,增加整个社会的道德风险。

 对高风险死亡应当给予赔偿。

强制保险的法律性质不同于商业保险。商业保险是由被保险人为分散风险和“转嫁”自身责任而投保的一种保险,而强保险具有公益性。其主要目的是为交通事故受害者提供基本保护,及时、合理地弥补所遭受的损害,保障公众的安全和权益。

为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不包括四种保险公司免予赔偿责任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三条还明确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在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