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保险历史 >旧车买保险为何按新车价投保车损险

曹先生去年十月花了不到六万元买了一辆二手车。在投保商用车保险时,曹先生被告知,汽车损坏保险费应根据新车购买价格计算,即96000元。而一旦车辆全部损失,则按照车辆的折旧价值,即不足6万元支付。曹先生很困惑。不是因为他花了太多钱吗?

笔者认为,汽车损坏风险是根据新车的购置价来确定的,原因是当车辆需要修理时,要根据新的备件进行更换和修理,维修费用也是新零件的成本,而备件的成本必须与新车的采购价格相对应。

所谓“损失赔偿原则”是指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只能在被保险人遭受的经济损失范围内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被保险人不能通过保险获得额外的利益。因此,当车辆全部损失时,保险公司只能根据当时市场上车辆的价格来解决索赔。

不过,以购买新车的价格投保汽车损坏,违反了10月生效的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新保险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保险金额不得高于保险标的实际价值。也就是说,当二手车投保时,应根据车辆的折旧价值来确定保险金额。但目前,“按新车购买价格”保险仍是主流,保险公司不愿主动放弃部分保费。

笔者致电上海人保、平安、太保等财产保险公司进行咨询,消费者可与保险公司协商商定汽车损坏保险金额。但是,这样做的缺点是,如果车辆脱离危险,维修和解决费用应减少,具体比例是“车辆损坏保险/新车购买价格”。

中国人民保险上海分公司客户服务人员解释说,如果按折旧价计算的保险被认为是保险不足,一旦索赔需要解决,通过保险偿还的费用自然会相应贴现。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如果业主以较低的价格投保,似乎保险成本较低,但真正的风险可能不是“成本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