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保险历史 >取消“不计免赔” 车主可少交15%保费

“高保险低赔偿”、“无责任”、“免责”一直是汽车保险中最具争议的霸主条款,车主也一直苦涩不堪。记者日前获悉,这些霸主条款本月有望“过时”。中国保监会于去年10月开始征求公众意见的“关于加强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和费率管理的通知”预计将于3月15日正式发布,这意味着所有三项规定都将被废除。

记者初步估计,取消“高保险低补偿”后,实际价值仅为100000元的旧车在“实际保险索赔”中将少付1000元,取消附加保险后将减少465元,两项的总车主将节省约1500元。

关于引入“高安全性和低赔偿”的争议。

在商用车保险条款中,汽车损坏保险作为主要保险,应按新车价格投保,但索赔应根据旧车使用后的实际价值确定,车主也将其视为“高保险低赔偿”的霸主条款。在这方面,经修订的新条文明确规定,汽车损坏保险是“根据被保险人汽车的实际价值确定的”。

2010年1月8日,黄先生在广州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辆二手车。当时的实际购买价格是五万元,保险公司和他当时确定的新车保险金额是100000元,相应的保险费是按照100000元的保险金额支付的。保险期限为一年。

出乎意料的是,当年九月底汽车出了事故,保险公司认为损失应视为推定全损,并根据风险发生时汽车的实际市价向他支付四万元,合同终止。对此,被保险人感到十分困惑,认为从合同考虑的原则出发,保险金额为100000元,保险金额为100000元。

在这方面,保险公司的统一看法是,虽然旧车也按照新车的价值投保,但这是“全面保险”。如果仅发生部分汽车损坏,保险公司不能使用旧的配件来修理车辆,而只能使用新的配件来修理车辆,因此根据新车的购买价格进行保险是合理的。

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代表团团长邱宝昌指出,这是非常荒谬的。保险索赔发生后,无论是使用新的部分还是旧的部分,保险公司都在保险范围内。即使旧的部分被用来修理汽车,它也要花费一百万,但是保险金额是800000,有些保险公司不支付,所以保险公司应该按照保险范围和保险金额来解决索赔,而不是旧的和新的。

“实际保险补偿”可以节省数千元。

“事实上,在目前的条件下,有三个条款可根据保险时投保的新车的购买价格、新车的实际价值或购买价格来选择,一般选择是新车或商定的价格。”安邦财产保险广东分公司内部人士陈先生告诉记者,汽车损坏保险是主要的保险,所以也是商用车保险中最贵的部分,汽车价格越高,保费自然就越贵。“在目前的条件下,虽然可以根据新车的实际价格进行谈判或投保,但最低浮动限额为20%,对于使用寿命长的汽车来说,这是不符合成本效益的。”例如,如果一辆新车的价格是200000元,要花很多年才能买到,现在它只值100000元,但最低的汽车损坏保险金额只能是新车价格下降20%,也就是说,按160000元投保。但是,如果发生汽车总损失,无论保险金额为200000元还是160000元,最高赔偿只能根据100000元的实际价值支付。“

陈先生说,最高的200000元和最低的100000元保险费的差额可以高达1000元。此外,新条款还规定,“所有损失应按保险时的实际价值支付,有些损失应按实际损失额在保险金额内支付”,这也简化了以往根据不同保险价格确定赔偿的条款和条件。

取消“无免责”的额外保险所有者可少付15%的保险费。

除了计算车辆损毁保险外,新条文亦在豁免方面作出更多修订,删除一些需要增加的可扣减风险,以及减少某些保险的可扣减额。

“最值得注意的是,汽车损坏风险已被取消,没有可扣减的额外保险。”上述陈先生向记者解释说,200000元的汽车损坏保险,之后的风险维修费用为1万元。按照目前的条件,1万元费用中的15%不到可扣减金额的20%,也就是说,业主最终能得到的赔偿只有8000元左右。因此,一般业主将投保一项不可扣减的额外保险,新条款取消这一附加保险,可节省13%不到15%的保险费,约400元。

“当然,这并不是说所有的弥偿都可以不加扣减的风险来支付;保险条款也有绝对的可扣减额,只要出现绝对免赔条款的情况,就会有扣减;在新条款中,某些绝对扣减的比例也有所下降。”例如,陈先生说,目前的条款规定,“如果在汽车损坏风险中找不到第三方,则需要30%的绝对扣减率”,新条款中删除了这一条款。此外,在新订的条文中,由于车辆违反指定司机的规定,在指定地区驾驶的绝对扣减额由10%减至5%。这意味着在将来发生类似事故后,扣减额将减少5%,业主将得到更多赔偿。

“无责任,无赔偿”将被废除汽车保险,而没有责任的一方将能够提前提出索赔和付款。

所谓“无责任、无赔偿”,是指只有车主对事故负责时才赔偿车辆损失,赔偿比例根据事故责任比例确定,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不予赔偿。然而,在中国保险业协会发布的“示范条款(征求意见稿)”中,“不可动用”一语被废除。车主的非责任部分也包括在赔偿范围内,即汽车损害保险的所有人可以直接向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而不论其责任与否。据报道,这一规定已在北京试行。

在过去,车主购买全车损坏保险,如果他在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但不对事故负责,他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将不予赔偿。从业主的角度来看,在处理交通事故的过程中,如果你们在没有责任的情况下互相索赔,往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财力,如果遇到“老来”,就更麻烦了。但在保险公司看来,如果不承担赔偿责任,就可能导致被保险人的双重赔偿。如果车主在交通事故中没有过错,他的损失应由另一方(转嫁给保险公司)赔偿。

据报道,近年来,中国保险业协会为了实现“无责任同时又赔偿”的目的,正在建立一个“代位权”制度平台,即保险公司可以在交通事故处理的基础上预支维修费用,然后采用“代位权追偿”的方式,帮助业主完成对方保险公司的追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