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保险历史 >青岛医保中断参保将影响医保待遇

2013年10月以来,青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进入集中支付期,青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300元。据悉,青岛市将于2013年12月1日起建立大规模的居民医疗补助制度。

集中支付于10月开始。

2007年7月1日起,我市开始实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是政府建立的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险制度。根据“青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和有关规定,城市户籍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城市非从业人员、大学生和中学以下学校学生、在托儿所登记的儿童和其他18岁以下城市户籍儿童被列入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

根据相关工作安排,六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集中缴纳期限为10月1日至12月31日,保险年度为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其中,大学生集中缴费期限为9月1日至10月31日,保险年度为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四个城市的集中支付期限由当地社会保障机构确定。

保险的中断会影响医疗保险的待遇。

各类在校学生和在托儿所登记的儿童通过其学校或托儿所投保,而其他人则通过注册的街道安全中心登记。参加保险时,必须持有居民医疗保险卡、独生子女证明和其他有关证件,其中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被保险人和享受特困户待遇的家庭的优先照顾对象,应当按保险时的全额财政补贴和证明材料办理有关的补贴手续。

逾期参保的,有关中断保险的规定如下:不符合保险条件的,个人在日历年应当承担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在参加下一年时退还;保险缴费中断的,个人在中断期间承担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在保险续保时退还。滞后或者中断参加保险的,自支付后一个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为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工作负责人提醒有关人员及时参加续保工作。

居民医疗保险财政补贴提高到300元。

2014年,我市参保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儿童和大学生每年50元,老年居民每年310元,重度残疾人每年160元,城镇非就业人员每年730元。

据悉,除个人缴纳的保险费外,城市财政部门还每年补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今年的补贴标准是每人每年300元,中小学生和独生子女,财政按照每人每年5元的标准增加补贴。基金支持能力不断增强,居民医疗保险待遇也有望进一步改善。有关调整财政补贴和个人供款标准的文件,市民可以通过青岛市政法网查询,也可以拨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热线12333了解参加保险的有关事项。访问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了解更多的医疗保险信息。

参保居民医疗保险相关待遇调查

(一)社区定点医疗机构1200元内老年居民、严重残疾人和城镇非从业人员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比例为50%,其中基本药品报销率再提高10个百分点。(二)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和非从业人员的住院医疗费用比例分别提高5个百分点,具体报销比例分别为5000元以下、65%以下医疗机构、75%≤5000元至10000元以下医疗机构、70%三级医疗机构和80%二级以下医疗机构;10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由三级医疗机构支付75%、二级以下医疗机构85%、中、下级医疗机构85%。被保险人的报销率为80%≤90%,如果他们是独生子女,则报销率在85%至95%之间。(三)城镇老年居民、严重残疾人和非从业人员,在规定范围内,特种疾病门诊医疗费用比例增加5个百分点,社区定点医疗机构增加75%,指定医院增加65%,但不得超过疾病定额标准。(4)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172000元。(五)被保险人在指定护理机构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护理费用,可以报销。长期医疗不设起跑线,住在社区指定疗养院接受长期护理,家庭医疗费用可报销96%,指定医院医疗费用可报销90%。(六)患有重大疾病和罕见疾病的被保险人,可以按照规定在城镇享受重大疾病医疗救助。(七)今年将为参保居民建立大型医疗补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