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保险历史 >保险知识:什么是企业财产保险

一.保护范围

财产保险的基本保险和综合保险是中国企业中常见的财产保险类型,主要包括火灾等自然灾害和事故引起的保险财产直接损失。由被保险人所有或由被保险人保管或与其共享的任何财产均可包括在被保险人财产的范围内,前提是申请人必须在其手中拥有财产的保险权益。企业财产保险中存在三种财产类型。

(I)可保财产

(1)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装饰设备

(2)机械和设备。

(3)工具、仪器和生产器具

(4)管理用品和低值消耗品

(五)原材料、半成品、在制品、制造或者库存商品、特别储备商品。

(Vi)非帐户财产和摊销财产

(2)合同可保财产

(一)以市场价格变动较大,受风险影响较小的珍贵财产,如金银、珠宝、艺术品、古董等,不需要附加保险条款或者增加保险费用的财产,如黄金、银、珠宝、艺术品、古董等珍贵财产,其特点是市场价格变化较大,受风险影响较小。

(2)物业,例如桥梁、铁路、码头及其他物业,必须加上特别条款及额外地价,以应付某些行业的特殊需要。

(3)不可保财产。

(I)不属于一般生产资料和商品的不可再生资源或商品,如土地、矿物等。

(Ii)并非实际货品的货币、车票、证券等。

(3)缺乏评估价值的依据或难以确定的文件、书籍、图表和技术资料等。

(Iv)受政府限制或拥有的财产,例如非法建筑、非法财产

(5)即将发生的危险财产,如危险房屋

(六)要投保的其他类型保险,即企业财产保险不包括的财产。

二.保险责任和附加责任

(1)基本保险的保险责任和附加责任

1.保险责任。

(一)火灾保险的四个基本风险

火灾:由于时间和空间的失控而引起的灾难。先决条件:

有燃烧,燃烧是偶然的。

B,燃烧是失控的,而且有扩散和扩展的趋势。

爆炸:分为物理爆炸和化学爆炸。

雷击:直接雷击和诱导雷击

飞行物和其他航空物体坠落(因建筑物倒塌、坠落或倾倒而造成保险物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2)灾害和事故造成的三次停止(停电、停止供水、停止煤气)的损失。先决条件:

A.公共部门的设备或其他原因造成的“三站”必须不在责任范围之内。

B,限于保险事故造成的“三停”损失

C、仅限于对被保险人的机械设备、WIP和保险标的物(如劳务)或保险费负责人造成的损害赔偿。

(三)救助,造成保险标的损失。

(四)必要合理费用:在责任范围内发生灾害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必要、合理的救援、保护和安排措施,减少财产损失,属于被保险人财产范围内的费用不得超过财产损失的数额。

2.额外责任。

(I)风暴、暴雨、洪水保险

(2)雪灾、冰险

(3)泥石流、悬崖崩塌、突发性滑坡保险

(四)冰雹灾害保险

(V)破坏性地震保险

(Vi)水管爆裂保险

(7)盗窃保险。

(2)全面保险的保险责任和额外责任

1.保险责任

(1)大雨。每小时降雨量在16 mm以上,连续12小时降雨量在30 mm以上,连续24小时降雨量在50 mm以上。

(2)洪水。由洪水、江河洪水、涨潮和落后灌溉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但定期涨潮、正常年水位以下或地下渗漏、自动灭火设施渗漏、水管爆裂等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除外。

(3)台风。气象部分确定风速在32.6m/s以上的热带气旋是准确的。

(4)风暴。风速在17.2m/s以上,即8级以上。

(5)龙卷风。风速在79m/s以上,气象部分准确。

(6)飓风。热带气旋,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为12或更多,即台风。

(7)雪灾。雪灾造成的因雪压超过建筑物结构荷载规范而造成的损失,导致建筑物和房屋倒塌。

(8)冰。就是气象部门叫凌洪水。一般的冻结损失,如露天砖开裂、水管冻结开裂等,都不在责任范围之内。

(9)泥石流。

(10)悬崖崩塌。

(11)突发性滑坡。

(12)地面突然下沉。然而,因打桩和地下作业而引起的地面沉降、裂缝、塌陷和沉降所造成的损失,不包括在施工过程中造成的损失或不符合施工要求的损失。

(13)火山爆发。

(14)冰雹灾害:冰雹、曲棍球或积雨倾盆造成的灾害。

(15)火险的四个基本风险

火灾:时间和空间燃烧失控造成的灾难。

前提条件:a、燃烧出现;燃烧是偶然发生的。

B,燃烧是失控的,而且有扩散和扩展的趋势。

爆炸:分为物理爆炸和化学爆炸。

雷击:直接雷击和诱导雷击

飞行物和其他航空物体坠落(因建筑物倒塌、坠落或倾倒而造成保险物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十八)必要的合理费用:发生在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被保险人为减少财产损失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应当列入被保险人财产范围内,但不得超过财产损失数额。

(17)救援,造成保险标的损失

(16)灾害和事故造成的三次损失

先决条件:(A)必须是被保险人拥有和自己使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公共部门因灾害或其他原因造成的“三站”不属于责任范围。

B,限于保险事故造成的“三停”损失

C、仅限于对被保险人的机械设备、WIP和保险标的物(如劳务)或保险费负责人造成的损害赔偿。

2.额外责任。

(I)破坏性地震保险

(2)水管爆裂保险

(3)盗窃保险。

(4)玻璃窗事故保险

(5)矿产保险

(6)风险财产保险。

3.其他责任。

经协商,可明确保证以下其他职责:

(1)水箱及水管爆裂的法律责任保险。然而,它不包括由锈病引起的爆裂。

(二)自然灾害、事故造成的污染责任保险。这必须是自然灾害或事故所规定的责任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