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保险历史 >旺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乘客跳车被客车压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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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死者跳出汽车后已转化为车辆人员以外的人员,这是交通保险的第三人。

2013年7月20日17时28分左右,当肖开着一辆面包车穿过兴安县桃溪镇上坡段时,由于缺乏及时换挡,车辆动力不足,不足以熄火,坡度迅速下滑。受害人陈急忙跳出窗外,当场被翻倒的车撞死。,得出事故的主要责任是肖,事故的受害者陈是事故的次要责任。经过交警部门的协调,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肖向陈氏家属支付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共计157000元。在肖以事故车辆在保险期限内为由,要求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范围内解决索赔后,肖被拒绝赔偿,理由是陈死者是不属于强制保险结算范围的车辆成员。。

根据审判,肖于2013年5月12日向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一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为期一年(即2013年5月12日至2014年5月11日)。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被保险人是指被保险人和法定驾驶人。在本案中,受害人陈因熄火而跳出车外,从事故中逃脱。他已经在保险车外,然后被失控的车辆压死。他从公共汽车上的人变成了车外的人,属于受交通保险保护的第三方。根据“保险法”第65条第3款的规定,原告对受害者家属给予了赔偿,并作为被保险人,具有向被告提出赔偿的主要资格。原告向受害人家属赔偿的损失成本是依法规定的,但远远高于强制保险的赔偿限额。保险公司应当在强制保险结算期限内支付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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