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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8日,据省财政厅了解,辽宁省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近期进一步修订和发布,进一步加强省级专项资金管理,规范财务程序,防范资金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据报道,省财政专项基金发放并规范了财政管理程序,我省进一步加强了对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完成了具体工作任务或实现了具体事业发展的目标,经省政府批准,由省级财政设立,在一定期限内以专项财政资金,不包括专项业务资金履行职能和省级部门自己的特殊事项。

省财政专项基金由省财政部门组织协调,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安排、审查、实施、绩效考核和监督。省财政部门和省直属业务主管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各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审查专项基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组织专项资金的预算审查和编制,向批准的项目计划发布预算,处理专项资金的分配;组织专项基金的绩效评估,实施财务监督检查。

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注销,由专项基金主管部门负责提出申请。专项业务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共同研究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的申报和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计划的制定;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安全、监督和使用。

省审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的审计监督,监督检查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审计意见和整改的执行情况。

省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问责,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该方法还规定了特别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撤出、预算编制和执行、业绩评价、监督和检查以及问责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