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保险历史 >四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保险公司称中途脱保 拒赔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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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费在保险费到期前一个月得到延长,但当事故索赔发生时,他被告知他已退出保险6个小时,事故发生的时间在保险范围内。原来保险公司办理续保手续时,是按照惯例从00:00算起的,但他的保险单在下午6:00到期。前一天晚上。他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2011年4月2日,江苏海安的张先生在4S店买了车,当时购买了交强险。因为他车子买下来已经是下午,所以,保单上的保险时间期限为2011年4月2日18时起至2012年4月2日18时止。

  车子用了一年,保险快到期了,张先生便提前一个月去续保。这次他选择了另外一家保险公司。2012年3月2日,他向保险公司的业务员王某提交了相关手续,办理了续保手续。当年4月2日晚上7点50分左右,张先生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徐某受伤。

  当他去保险公司理赔时,对方却告诉他,他发生事故的时间处于脱保期,也就是说车子当时没有保险,所有费用必须由他独自承担。

  “我提前一个月就续保了,怎么还会有脱保一说?”张先生满腹疑问。经过调查他发现,原来王某在帮他办理续保手续时,由于不知道上一年度保险期限的时间,便按照所谓的“行规”,将保险期限定为2012年4月3日0时至2013年4月2日24时。一个“行业惯例”就将投保人打发了?张先生和保险公司多次协商无果后,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第二份保单从2012年4月2日18时起效。

,保险公司业务员王某在没有核对上一份保单具体终止时间的情况下,自行确定衔接时间,没有尽到主动询问、查明情况的法律义务,存在过错。“零时起效”虽然是保险公司的习惯操作方式,但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而且,此举让张先生的车出现了没有交强险就上路的情形,这实质上是一种变相拖延承保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交强险条例》的立法精神。

  最终,,保险期间为自2012年4月2日18时起至2013年4月2日18时止。张先生终于可以顺利理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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