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保险历史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不要被交强险的除外责任绕花了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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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18日,曹向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安徽H摩托车的两轮保险,有效期为2010年3月19日0:00至2011年3月18日24:00。2011年3月12日,曹驾驶这辆车与陶的两轮电动汽车相撞,造成陶先生受伤。2011年3月21日,曹获得摩托车驾驶资格。

在曹的住院结束后,一家保险公司起诉曹,因为他没有就赔偿问题与曹达成协议。据判断,该保险公司在强险范围内预支的损失总额为15596.46元。

保险公司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后,,要求其提前支付赔偿金。,并裁定被告曹某向原告的一家保险公司支付了15596.46元。受理案件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我相信我们对抗的风险并不陌生。与商业三责任保险不同,为了有效控制风险,减少损失,为了保证事故受害者能够得到保护,我国的交通保险只规定了很小的免责额,没有免赔率和免赔额,几乎涵盖了所有的道路交通风险。只要我们完全明白这些免责条款,我们便不难理解为何保险公司在这宗个案中向被保险人追讨申索。

强保险支付中最被误解的排除责任类型是保险公司的预付和追偿除外。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预支救助费用,并有权向受害人追偿:(一)驾驶员不具备驾驶或者醉酒资格;(二)被保险人被盗、抢劫的,造成事故的;(三)被保险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有前款情形之一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被害人财产损失的责任。预付款的意义在于及时弥补受害人的损失,而追偿的意义在于打击违法行为。

在本案中,,预付款不仅是“救助费用”,而且是“强力保险范围内的提前赔付”。这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从救援费用到所有人身伤害费用甚至全部损失费用,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交通事故受害者的权益。体现了强保险的立法目的,以保护交通事故中的弱势群体。第二项判决支持保险公司行使追偿权,并将追偿金额扩大到预先支付的损失费用。由于车辆保险的存在,受害人必须承担侵权责任,不能免除侵权责任,这反映了对无证驾驶等严重违反交通安全规则的行为的处罚。

在现实生活中,投保人往往注重保险责任和赔偿标准,却往往忽视免责条款,这容易为以后的理赔纠纷埋下种子。因此,除了强保险的保险责任外,我们还应充分认识强保险的责任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