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保险历史 >瑞泰人寿保险-客户忘登记车牌号理赔遭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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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二,成都市打电话来反映:一年多前,他曾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财产保险公司为奥迪汽车投保360000元。因为这是一辆新车,所以当我投保时,我没有得到车牌号。余先生拿到驾照后,由于工作繁忙,忘记通知保险公司填写他的车牌号码,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也没有通知他补充登记,所以“车牌号码”一栏至今是空白的。今年9月,奥迪出去了,损失了220000元。Yu先生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提出了财产保险索赔,但保险公司认定Yu先生违反了“特别协议”补充通知义务,拒绝赔偿。

记者给Yu先生办理汽车保险的工作人员李先生打电话。他透露,由于于先生的新车没有获得许可,保险公司与之签订了特别协议条款。在保险单原“特别协议”栏中,加盖红色矩形印章:“主动在领取许可证后3天内通知保险公司,无保险责任失效”。但是,于先生在第二天收到许可。保险公司未被告知车牌号。根据保险的特殊条款,超过3天,保险合同将到期,当然保险公司没有义务支付。

据悉,根据“保险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除第十八条规定的保险合同事项外,被保险人和保险人还可以就其他与保险有关的事项达成协议。被保险人违反本协议的,保险人可以从一开始就宣布保险合同无效。在听取了保险公司的解释后,余先生说,他实际上很容易履行“特别协议”规定的义务。公安机关发给许可证后,他打电话给保险公司,或者填写保险公司的号码,也不会失去保险赔款。

因此,李先生提醒被保险人必须履行“特别协议”的义务。当事人只有严格履行合同的条款和条件,才能享有合同赋予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