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保险历史 >保险公司开门红口号-使用不当引起事故产责险该不该赔

类=“FN-清除”

第一,个案覆核

A公司是一家生产起重设备的公司,同时还投保了产品责任保险。在使用A公司生产的设备时,B公司的工作人员由于电梯翻转而从8米以上的高空坠落,造成颅骨骨折、脑损伤,治疗费用超过100000元。A公司据此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收到报告后派人到现场视察。发现电梯底部的安全停站没有进行,事故现场地面坡度为25度,操作明显不当,应予以拒绝赔偿。B A公司的索赔,该公司认为,在保险公司同意赔偿之前,它不会作出赔偿。因此,,要求赔偿100000元。

根据原告代理人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可以直接向第三人支付保险赔偿。因此,由于法律规定保险人有义务直接赔偿第三人,原告有权起诉保险公司,有权向保险公司提出直接赔偿。

保险公司认为原告混淆了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即损害赔偿关系和保险赔偿关系。原告与A公司为民事侵权法律关系,A公司与保险公司为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保险公司既不是侵权人,也不是原告,也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保险公司与原告之间没有法律关系。因此,保险公司作为被告没有法律依据。

此外,“保险法”第50条只规定保险人可以直接赔偿第三人,而不要求第三人直接向保险人要求赔偿。只有在法律规定或合同规定的前提下,第三人才能直接向保险人提出索赔。在本案中,原告与A公司之间在产品责任保险条款中没有协议规定第三方可以向保险人提出直接索赔。同时,保险公司还指出,事故是由原告操作不当造成的,这不是产品责任问题,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根据“保险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原告有权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称事故是原告非法经营造成的证据不足,不予受理。,被告(保险人)应当承担原告(第三人)损失100000元。

二.个案研究

从我国“保险法”第50条的立法意图看,虽然第三人可以依法要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但并没有明确第三人对保险人的直接请求权。由于产品责任保险条款没有规定第三人有权直接向保险人要求赔偿,因此第三人没有依法享有直接请求权。

但另一方面,责任保险的第三人虽然不受合同的直接保护,但间接享受合同规定的利益。虽然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责任为基础的,但保险人只对责任作出最后的判断,并不一定要求被保险人实际支付了第三人的经济赔偿。从保护第三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如果第三人能够获得责任保险的直接请求权,就可以避免被保险人逃避或者推迟向第三人赔偿的风险。第三人收到保险赔偿后,可以向被保险人要求赔偿不足部分。

责任保险的发展趋势是保护第三人受害方的利益,责任保险的公益性日益突出。责任保险中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必须得到法律的承认。目前,我国的立法进程已呈现出这一趋势。第三人对责任保险的直接请求权日益得到肯定和加强。例如,“民用航空法”第168条规定了第三方受害方向保险人提出直接索赔的权利。“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对船舶造成的油污损害提出赔偿要求,受损害人可以直接向对船舶所有人的油污损害负责的保险人提出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