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保险历史 >北京市养老金-保险案例:交强险何种情况下理赔两次

class="FN-CLEAR"

李隽,1969年生,北京大学远程教育法专业毕业,1995年在焦作中级法院工作,,2009年担任两院副院长。

[个案报告]

2011年2月6日,一辆行驶机动车(车主车主)的机动车(车主车主)与机动车(车主车主)相撞某一驾驶,造成对国王的伤害和两辆汽车的交通事故。

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进行了确认,认定王先生应对事故负责。王先生在一家保险公司为他的车辆购买了强制性机动车事故责任保险和第三方责任保险。

事件发生后,王申请保险公司办理强保险和商业第三方保险。经考试合格后,保险公司向Wang提出索赔,其中包括2000元,属于保险公司财产损失责任限额。后来,由于王的下落是unknown,陈不能要求赔偿,王和保险公司以王和保险公司为被告,要求赔偿他们的损失。其中,保险公司应当在2000元的赔偿责任限额内承担保险财产的损失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在向王提出索赔的情况下,是否应再次承担2000元对陈的责任?

[法律依据]

2009年10月1日生效的《保险法》第63条第3款规定:"责任保险被保险人对第三方造成损害的,保险人不赔偿第三方的,保险人不赔偿被保险人的保险。"

[主席发言]

保险公司应当承担2000元给陈因财产损失的责任。《保险法》第63条第3款的目的是充分保护被破坏的第三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上述规定,如果被保险人未对受害的第三方进行赔偿,保险公司承保强保险不赔偿被保险人的保险。如果保险公司违反本规定,对被保险人提出索赔,则不能免除其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