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保险历史 >巢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未年检出险后能否获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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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后,车主童女士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波江北分公司提出索赔,但被拒绝。原来她的车没有按时检查,但她认为她应该支付保险合同的费用,所以她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昨天,,并得到了5万多元的保险赔偿。没有及时发现事故,没有赔偿?

童女士出生于中国,今年42岁,拥有一辆现代轿车。2006年10月19日,她在宁波市江北分公司为自己的汽车投保强力保险、机动车损失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和车辆人员责任险,其中有一项不含免赔额的特殊条款,并全额支付了4383.33元。保险期限为2006年10月20日0:00至2007年10月19日24:00。

2007年1月28日晚,汤女士的哥哥借了她的车出去,结果与别人的车相撞,导致司机和车上一名乘客受伤,两起交通事故也都发生了。在交警确认后,童女士的哥哥对这起事故负有全部责任。,童女士承担了全部赔偿责任。

在全额履行赔偿义务之后,童女士向保险公司提出了保险合同索赔。因此,保险公司在查阅有关资料后,拒绝了童女士的索偿要求。童女士说,保险公司没有告诉她拒绝付款的原因,自从她对保险公司提出质疑后,她一直没有收到任何答复。

经历了几次波折后,童女士别无选择,只好向保险公司提出诉讼,要求赔偿58162.75元。

保险豁免有效吗?

今年7月16日,,保险公司没有提供书面答复。在试验过程中,双方基本就车辆风险的事实、造成的损失数额以及保险公司是否明确说明免责条款成为试验的重点达成了一致。在审讯过程中,童和保险公司分别就他们声称的事实提供了证据和盘问。

保险公司的律师回答说,童女士确实投保了,车辆也脱离了险境,但由于她被保险的车辆在外出时没有按时参加年检,根据保险的有关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坚持他们只需要赔偿唐女士所投保的12772.8元强制保险,。

唐女士的车辆应在2006年10月31日前参加年检。经与市车管所查询核实,在事故发生后2007年3月14日之前,车辆才进行检查,属于“未按规定检验或不合格,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情况。

保险公司指出,《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6条第10款规定:“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机动车辆未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检查、不履行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此外,机动车第三方责任保险条款也有相同的规定,车辆未按期逐年核对是违法的,童女士应当知道这一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采用粗体字体,以便特别提醒投保人。

此外,保单纪录中的“被保险人声明”:“保险人已向本人清楚说明保单的相应保险条款(包括免责),我已完全明白,上述内容是正确的,并同意以保单作为订立保险合约的依据。”该内容是由汤女士签署的,保险公司认为这足以表明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作了明确的陈述。

但是,Tong女士说,她从未知道保险合同中有这样的条款,她应该在保险期限内得到赔偿,而且保险公司没有规定豁免条款。她还表示,保险单上的“保单声明”是保险公司预先打印的格式条款,而所谓的“大胆”一词并没有明确告知该行为。

,根据保险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保险合同中对保险人的责任有免责条款的,保险人应当在订立合同时向投保人明确说明的,约定不明确的,该条款无效。”所谓“清楚说明”,是指保险合约签署时或签署前的豁免条款,除提醒投保人注意保单上的豁免条款外,保险人亦应以书面或口头向投保人解释豁免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使投保人明白该条款的真正意义及法律后果。

最后,,责令保险公司向童女士支付强制医疗保险、伤残保险、财产损失保险等总计56825.1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