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保障分类 >汽车保险聚焦:车险条款调整之后 哪些方面更有利于车主?

今年到目前为止,车险改革的呼声越来越高。前不久,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征求意见稿)》。请问,在《征求意见稿》中,哪些条款进行了完善?哪些方面更有利于车主?

 

据记者所知,目前车险条款相比,该征求意见稿调整了车辆损失险承保、理赔方式,删除了10余条免责条款,同时简化了索赔资料,优化了条款条例。

 

首先,双方将协商确定价格。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在承保时,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应当根据保险时被保险人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时的被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购买新车减去保险时的折旧费后,或者按照其他市场的公允价值确定。理赔时,应当承担被保险人机动车的全部损失,保险人应当根据保险金额计算赔偿;发生被保险人车辆损失的,应当按照实际修理费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

 

其次,建立代位权机制。为解决“无责任、无赔偿”的问题,该条款还规定,第三人对被保险人的机动车造成损害的,保险公司应当从赔偿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替代被保险人向第三人提出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不得以放弃代位权为由拒绝履行保险责任。这意味着,当第三方对被保险人的车辆造成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首先可以直接向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第三,招标草案也删除了原业务。车险条款中的10余条责任免除。例如“驾驶证失效或审验未合格”;“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改变使用性质未如实告知”等,将纳入了保险责任范围。同时,部分降低了原有条款的免赔率。

 

第四,简化了索赔信息。例如,车辆损失保险索赔不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或道路运输许可证副本,而保险被盗索赔不再需要提供驾驶执照副本、驾驶执照正本、全套原始汽车钥匙等。

 

此外,示范条款还将具有原始业务。车险中“教练车特约”、“租车人人车失踪”、“法律费用”、“倒车镜车灯单独损坏”、“车载货物掉落”等附加险的保险责任直接纳入主险保险责任,同时保留了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车身划痕损失险等10个附加险。

 

据中国保险协会称,有关这一规定的公众咨询于本月5日结束。下一步将是完善条款,并在年底前为官方披露设定风险匹配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