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保障分类 >商业险、交强险生效时间不同 注意车险真空期

在购买新车时,我认为大多数车主首先要购买保险,通常包括强力保险和各种商业保险的全部保险。如果业主认为这是“安全的”,那就大错特错了。近日,记者发现,不少车主不知道汽车保险格式的条款之间存在着强烈的反差,即强保险的支付立即生效,而商业保险则在次日生效,这意味着从保险到生效有时间差,如果在“真空期”发生事故,由谁来支付呢?目前,南昌市每年新增汽车用户近2000万人,每天新增新车近400辆。车辆保险的“真空期”不仅违背被保险人的意愿,而且关系到广大车主的切身利益。

  案例

保险当天,保险被拒绝了。

买一辆新车对车主来说是一件快乐的事情,但是刘一平在买了这辆车后遇到了一件令人心碎的事情。

今年5月15日,刘一平和丈夫在景德镇一家4S商店买了一辆新车,整车付了92000元现金,其中包括4S店的汽车保险费用。当她买保险时,她反复对4S商店说,她刚刚拿到驾照,而且不擅长驾驶。她必须投保全部保险。4S商店的一名工作人员对她说:“别担心,买完整的保险就是买它。”在同一天,刘一平投保了机动车保险、车辆损失保险、第三方责任保险、盗窃保险和非扣减保险。

万万没想到的是,刘一平早上捡起了车,下午就来了。在回家的路上,她不小心刮了停在路边的车。经过交警部门的调查和确认,她应该对这起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很好,给对方600元的修理费。

“幸运的是,我买下了全部风险。”刘一平说,事故发生后,她想到了刚买的汽车保险,拨了保险公司的客户服务号码,报案,申请理赔。令她困惑的是,保险公司拒绝了解决索赔的申请。保险公司拒绝付款,理由是保险单的生效日期为2012年5月16日00:00至2013年5月16日24:00。她的事故发生时间是5月15日,而离开的时间并不在汽车保险生效的时间内,所以她不被允许理赔。

保险在同一天购买,但在同一天无效,保险责任和“真空期”?这使得刘一平很难理解。“这显然与我购买保险的意图背道而驰。”她告诉记者,虽然多次向保险公司解释,但对方拒绝付款的理由很好,但也提出了相关的法律规定。“我不能花600元上法庭,这是我的坏运气。”刘一平不是一个严肃的人,沮丧的她只能承认自己运气不好。

(为了解情况进行考察) investigate

商业保险,强制保险的有效时间不同。

虽然同一天保险的概率很小,但它关系到广大车主的切身利益,刘一平的经验不是这样的。

四号,记者在调查中发现,车辆资质证书上标明了车架号、发动机号,这些号码可以确定车辆的唯一性,这样保险公司就可以用购货发票、车主身份证等相关文件,立即办理相关的汽车保险业务,包括交通保险、商业保险等。然而,保险行业长期以来一直有“第二天生效”的习惯,直到2009年才开始发生轻微的变化。

记者从中国保监会网站获悉,2009年3月25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机动车力量保险承保管理的通知”,明确规定“立即”实施强制保险。通知指出,由于保险单投保人后一天零时生效的强制保险单的规定,部分投保人在保单投保人生效前的一段时间内无法得到强制保险单的保障。因此,要求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延迟承保,并采取适当方式明确保险期限的起止点,以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

遗憾的是,中国保监会发出的通知仅限于交通保险。目前,商用车保险仍然是“第二天生效”。对于新车保险单持有人来说,它仍然面临“真空期”。

保险公司试图省去麻烦,但却把业主搞砸了。

事实上,“第二天生效”根本不符合业主的意愿。南昌业主熊认为,由于所有保险公司都采取了统一的做法,业主只是无奈地接受了保险公司的格式条款。“现在买车的时候,大多数4S商店负责汽车保险,保险公司应该提前第二天通知他们,第二天生效。毕竟,这么多消费者不可能更仔细地看一看。”他说,如果业主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那就意味着双方应从现在起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如何将“真空期”定为豁免期?此外,亦建议商业保险应以强保险为例,以保单“即时生效”的形式,或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应与保险公司商讨,立即加入补充条款。

为何保险公司长期热衷于“第二天生效”条款?五号,一家保险公司南昌营业部的一名高级职员向记者承认,保险计划的立即生效没有问题,但这会增加他们的工作量。“假设一位业主要购买保险,如果他想立即生效,他必须在保险时间之前检查他是否有事故。商定生效时间的好处是操作容易。如果保险单在00:00开始,你可以省去事故发生时间和具体保险时间之间的比较。”这名不愿透露姓名的雇员说,保险公司目前签发的保险合同是根据第二天0:00起的保险期合同签订的。毕竟,在合同于00:00生效之前,这是“不关你的事”。谁愿意担心“立即生效”?

在盗窃和救援方面也有一个“真空时期”。

在采访中,记者还发现,除了第二天生效的商业保险单外,目前偷救新车的还有“无牌不生效”的“格式”条款。目前,有些保险公司会在保单内订明,盗窃及救援必须领有牌照,直至保单获得批准后,才会生效。

记者从一家大型保险公司看到,如果保险车辆的整车被盗抢劫,被保险人不提供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签发的正式许可证,保险公司将不予赔偿。虽然保险公司免予盗用无牌车辆,但费用并没有减少。

  观察

临时保险可在“真空期”内提供。

事实上,保险合同的“真空期”并非没有解决办法。据记者了解,在许多国家,许多国家都明确规定,根据“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被保险人自缴纳保险费之日起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间参与审批投保人资格的,不得收取保险费。收取保险费的,保险责任自保险费缴纳之日起有效。

此外,一些国家还颁布了相关法律法规,如在被保险人支付全部或下保费后,如果保险责任尚未正式开始,保险公司将向被保险人提供临时保险,如果发生保险事故,则根据临时保险解决索赔。

律师说

应明确告知“真空周期”条款。

保险合同的“真空期”是否有法律依据?记者了解到,我国保险合同确实存在“真空期”,即支付保险费的时间不是合同生效的时间,其法律依据是“保险法”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被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开始按照约定的时间承担保险责任。”换言之,保险合同应在约定的时间生效。

律师肖文军律师认为,从保险法的角度看,商业保险具有自愿平等原则,同时又遵循最大诚信原则。因此,保险公司在与客户签订合同时,应当履行相应的通知义务。经双方协商确认,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拒绝赔偿。然而,在现实中,如果保险公司没有履行明确、及时或通知的义务,“真空期”条款就应该是无效的。此外,作为格式条款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投保人解释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和法律后果,使投保人能够理解该条款的真正含义和法律后果,该条款属于保险公司应履行的积极合同义务,如果未能履行,则免责条款无效。

“所有保险公司严格按照”道路交通法“的规定合理地降低自己的风险,但保险真空期增加了被保险人的风险。`在这方面,业内人士说,目前在中国,保险协议约定的时间是`商业惯例‘,除强保险外,其他商业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在有关法律法规中没有具体规定。因此,他建议业主应谨慎签署保险合同,并理解保险合同的订立日期、生效日期和结算日期是不同时商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