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保障分类 >投保家财险原则 投保人不能获得额外利益

保险公司将赔偿火灾、爆炸、自然灾害或他人恶意破坏造成的财产损失或救援费用。除主要风险外,保险公司还存在相当多的额外风险,如盗窃、现金和黄金、银和珠宝盗窃、管道破裂和水渍,负责对自来水管道、下水道、加热管或散热器突然破裂,导致溢水或因邻居漏水造成保险标的损坏等,包括几乎所有家庭可能发生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和买方的财产保险,首先应明确以下三个原则。

原则1: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有可保利益

在家庭财产保险中,投保人应与财产保险所涉及的被保险人有一定的利益关系,一般包括三种情况:投保人拥有财产保险标的所有权、占有权或根据合同产生的利益。

所有权一般是指标的物的所有人,无论该财产是个人所有还是与他人共享,都具有可保权益。另一方面,所有权包括对财产安全负责的人,如对财产拥有留置权的仓储人(由于债务使他人的财产留在自己的位置)。根据合同规定,效益主要是指房屋的承租人,对租房有一定的保险权益。

原则2:政策持有人没有获得额外福利

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赔偿主要由综合赔偿原则和实际补偿原则两部分组成。综合赔偿是对保险合同规定的风险事故所造成的各种经济损失的赔偿。

实际赔偿原则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不得超过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人的赔偿而获得额外的利益。实际赔偿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

首先,保险人的赔偿只是为了弥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这是实际赔偿原则的核心。为了得到被保险人财产的赔偿,被保险人必须满足三个条件:第一,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物的损失具有实际保险利益。第二,保险标的物的损失原因必须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第三,损失必须以货币计量。

第二,保险人有权选择被保险人的赔偿方式。保险人只要能够满足损失赔偿的目的,就可以选择具体的赔偿方式,如支付货币、修理和更换等。

第三,保险人控制赔偿金额的限制。保险人在办理财产保险赔偿申请时,在对实际损失、保险金额和保险利益进行比较后,选择实际货币量最小的一方作为最后的赔偿控制限额。

最后,被保险人不能通过赔偿获得额外的利润。

原则3:保险公司有权向责任者索赔。

保险公司有权在房屋财产保险的条款和条件上取得代位权。据了解,代位权主要是指当保险事故是由第三人造成时,保险人在先履行对被保险人的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而不是被保险人要求赔偿。

一般来说,保险公司进行“代位权索赔”有三个前提:第三人对被保险人造成的损失必须符合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责任的形成必须由第三人造成;保险人必须首先对被保险人承担责任。在行使代位求偿权的过程中,保险人取得的超过其对被保险人的责任的数额必须返还给被保险人,即保险人不能利用代位权获得超出实际责任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