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保障分类 >连续投保时应向被保险人询问及提示相关义务

长里县一名9岁的小学学生连续3年参加保险,但保险公司因心脏问题住院四次时拒绝支付赔偿。然而,当他因第四病不得不转院到一家大型医院,并支付了3万元以上的医疗费用时,保险公司拒绝支付赔偿。

为什么保险公司突然不是“保险”?孩子的父母决定请他解释一下。近日,昌黎县人民法院就此案举行了公开听证。

 男孩从连续保险中获益良多。

2001年8月底,就读昌黎县师范学校附属小学的小琪(化名)参加了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委托的“国寿学生、儿童安全保险加住院医疗保险”的代理机构,住院医疗保险金额为3万元。在支付了30元的保险费后,小琪得到了另一方签发的保险单(和保险单)的副本。

然而,在保险期间,小琪因心脏病在钦州第二医院住院两天,花费278.71元。2002年9月初,小琪继续投保,但因心脏和支气管问题再次住院8天,花费552.74元。

2003年9月1日,小琪再次参加了保险。这一次,通过学校,公司把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昌黎分公司的一封信交给了广大学生和家长,作为保险合同,明确了四家指定医院和一些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收到这封信应由学生的家长签字,并交给学校。然而,为了统一号码和防止丢失收据,班主任代表家长签署了该数字。

 医疗费用导致合同纠纷

同年9月中旬,小琪再次住院,花费171.26元.三次住院前后,医疗保险公司根据合同解决了索赔。

然而,事发后不久,小琪因心脏病被送往医院。秦城第二医院建议他在确诊后去一家较大的医院。2004年3月1日,小琪的父母带他去北京大学第一医院。住院仅8天要花39102.48元。小琪的父母立即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该公司拒绝支付赔偿,理由是被保险人“在保险前有不治之症和残疾的治疗和康复”,而且他没有在指定的医院接受治疗,并说,如果被保险人投保,只会支付一小部分赔偿。为此目的,双方都上了法庭。

昌黎县人民法院认为,由于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宣传合同内容的工作不到位,也没有及时履行在投保前查询和继续投保的义务,造成纠纷。小琪的父母在履行合同时也有过错责任,因此,按照双方过错相等和过错抵销的原则,保险公司应赔偿总额的50%,即15099.8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