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保障分类 >团体意外保险投保有哪些注意事项?

目前,许多企事业单位都把职工集体事故保险作为提高福利和提高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手段。然而,一些企业领导认为员工是流动的,团体意外保险会自动“跟进”;有的员工聪明,组织自己的团体购买保险。这些误解给被保险人的实际工作和生活带来了许多麻烦。保险专家提醒被保险人要正确认识团体事故保险。

在一起案件中,李先生是一名私营企业主,有六名技工。他的朋友提醒他,如果有风险,他最好为员工投保集体意外保险,这样可以减轻企业的负担。因此,李先生每年为集体意外伤害保险每人购买120元。

去年冬天,技工小王外出工作,遭遇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解决。鉴于小王因伤离职,李先生于今年年初聘请了一名新的技工接替他的职务。没想到,新员工出外上班也发生了交通事故。这一次,保险公司拒绝赔偿该雇员,理由是他没有参加团体保险。李先生很困惑,新员工是否担任老员工的职务,集体保险不自动“跟进”?

一般来说,团体意外保险是一年的保险.企业作为投保人为职工购买团体意外保险,需要提供员工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在合同有效期内,企业可以随时增减人员,也可以根据人员流动情况更换被保险人。

但是,在合同有效期内,如果雇员离职,企业必须向保险公司提出变更请求,取消离职雇员的资格,并添加关于新被变更人的信息。李先生由于小王的离职和新员工的到来,没有按要求联系保险公司,导致集体意外保险失效。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也可以享受优惠待遇。在购买团体意外保险价格时,企业的一些员工自发组成一个团体购买保险,甚至“召集”非企业人员。这种看似具有成本效益的方法,实际上是不可行的.

集团意外保险是保护某一集团所有或大部分成员的保险单。被保险人必须是法人组织机构,并在财务上独立核算。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集团保险经营行为的通知第2条,“保险公司不得为购买保险而投保集体保险”。可以看出,为购买群体性意外险,不允许自发性群组形成。

此外,为了保证承保质量,保险公司为被保险人团体事故保险设定了一定的条件,要求被保险人必须是能够正常参加工作的在职职工,被保险人人数应占企业总数的75%。职工不得随意拼凑职工人数,取得购买团体保险的资格,或者临时找企业参加团体事故保险。

以上现象表明,部分投保人对投保人的意外保险存在一定的误解,有必要加以澄清。

与人身事故保险不同,团体事故保险是面向群体而设计的。购买团体意外保险时,只需一份一般团体意外保险。投资集体事故保险,不仅可以分担职工在发生事故时的医疗、伤残、死亡抚恤金等费用,转移企业、事业单位的财务风险,而且能充分体现对职工及其家属的关怀和责任。

与个人保险相比,集团事故保险具有明显的特点:保费低、保护高;保险有效期可随时改变人员以满足企业人员流动管理的需要;可根据员工的职业类别投保,还可按保险单位类别、公平、合理、方便、快捷;保险期间灵活,每月可以投保,或者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进行选择,残疾率由CIRC统一规定,确定;保费可以作为员工福利或者公司和员工共同支付。

但是,对集体事故保险仍有要求:被保险人不得少于5人或6人,风险较高的工作不少于20人;保险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如果需要长期保险,可以每年续保;根据中国保监会的规定,目前大多数团体保险需要实名保险(建筑事故、极短期展览项目等除外)。

除了这些要求外,在为团体意外保险投保时,还需要注意一些次要的细节:

第一,要做好对职工的宣传指导工作。我经常听到人们说,人死了,残疾人,钱有什么用?但在现实生活中,在死亡和伤残事故发生后,解决问题的重点恰恰是损失了多少钱。因此,通过适当的宣传和解释,使员工认识到集体事故保险是提高员工福利的有效措施,同时也体现了对员工管理的关心和关心,这是必要的,也是恰当的。

第二,必须提供投保雇员人数、职业或工作类型、保险需求或成本预算等信息;您需要填写保险表格,提供员工名单,并以现金或支票支付。

第三,保险后被保险人人数或者工作种类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0日内书面通知保险公司,纠正和处理有关事项,避免因工作过失而引起的不必要的理赔纠纷。

第四,应当明确指定受益人。它主要是死亡保险的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按照法定继承程序分摊保险费。明确指定受益人可以减少后处理的能量。被保险人投保后,应当由保险公司以书面形式通知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