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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区一个住宅区的主人在该地区的停车场丢失了他的车。保险公司为这辆车支付了超过170000元后,该地区的开发商和房地产公司被告上法庭。日前,,认定开发商只是出租车座位,没有托管义务,物业公司有托管过错,责令物业公司支付34000元的保险赔偿损失的20%。

李先生是长安镇某住宅小区的所有者。2007年4月,他与开发商签订了租车位的协议,每月向物业公司支付车辆管理费30元。

2012年3月17日9时左右,李先生的小型巴士停在该区停车场被偷。2012年9月,保险公司扣除绝对可抵扣率,向李先生支付金额超过172000元。李先生发出权益转让,将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财产的全部权益和向保险公司追偿第三人的权利转让。

2013年6月,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权,,要求赔偿损失172000多元。

法庭在聆讯后认为,该案件是有关保险人代位权的争议。从停车位协议可以看出,李先生和开发商只是停车位租赁关系,所以开发商没有合同或法律义务保留车辆。李先生向物业公司支付了停车管理费,物业公司没有充分履行其管理义务,应对盗窃车辆承担一定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