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保障分类 >潼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政策新篇:责任险迎来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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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治理能力的不断提高,2004年到2013年,责任保险也迎来了十年的快速发展。过去十年,我国责任保险保费收入年度复合增长率为23%。到2013年,已达到217亿元,成为继汽车保险、企业财产保险和农业保险之后的第四大财产保险类型。2013年,中国责任保险为国民经济各行业的企业和个人提供近49万亿元的保险,支付了89亿元的保险赔偿,是2004年的12倍和5倍。责任保险服务涵盖了许多领域,并且有越来越大的趋势。

责任保险作为政府利用市场手段管理社会风险的重要手段,。新国家第十条明确提出,要充分发挥责任保险在化解矛盾和纠纷中的作用,加强政府引导下的责任保险发展模式、市场运作和立法保护,把环境污染、食品安全、医疗责任、医疗事故、实习安全、校园安全等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领域作为责任保险发展的重点,探索和实施强制性责任保险试点项目。

政府主导发展

虽然新国家的十条条款明确界定了政府发挥导向作用的方向,但政府在一定程度上在责任保险的长期发展中发挥着主导作用。随着政府的大力支持,责任保险将迅速发展。例如,在江苏省,去年7月,江苏省省委、省政府发布了全国首个省级生态文明建设计划,对环境风险高的企业实施环保强制责任保险。截至2014年3月,环保责任保险为江苏省2006年保险企业提供了2.71亿元的风险保护,占全国70%以上。

"这相对正常。我们仍然在通往市场经济的道路上,政府的作用仍然很强大。"经济学和贸易大学的教授王国军认为责任保险是基于"责任","责任"由法律和法规决定。立法和执法机构的行动和效率决定了责任保险的重要性,政府在立法和执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同时,专家们也强调了政府在未来责任保险发展中的重要性。北京工商大学教授王旭金说,政府依法治理,促进民事法律制度的实施是一个很好的现象,使犯罪者能够通过保险有效地转移因疏忽而引起的赔偿责任。即使受害者的权利得到保障,犯罪者也有效地转移了无意中的责任风险的一部分,从而促进了社会和谐。

长安责任保险有关负责人也指出,责任保险的很多产品涉及地区内、行业内的统保,需要政府对辖区内的众多企业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对法律有强制统保要求的险种,明确制定与法律要求相配套的政策,做好企业投保前的准备工作。与此同时,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责任保险的发展,更多的涉及国计民生的责任险险种也应考虑实施地区或行业统保,保险人需与政府共同配合制定实施及服务方案,使统保切实为企业和群众服务,促进风险管控及灾后恢复,缓解社会矛盾,这样方能长远。

竞争还不够充分

由于1980年恢复了国内财产保险业务,责任保险的发展并不长。截至2013年底,财产保险公司的数量仅为70%,其中大部分为汽车保险业务,责任保险占比例较低。

虽然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所有财产保险公司都可以经营责任保险业务,但由于责任保险业务的技术要求较高,业务规模较小的公司经营责任保险业务相对有限,责任保险市场的竞争应该说是不够的。王希金说。

王国军还表示,太多的非市场因素也表明,责任保险仍处于一个不完全竞争的市场。

在责任保险快速发展阶段,除了加快产品创新,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外,业界专家一致认为,保险经纪公司应在责任保险市场中发挥作用。

江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该经纪公司作为专业风险管理顾问,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在与保险公司的谈判中维护客户的利益,为客户争取最佳的优惠利益,并采用保险方式来规避客户的经营风险。此外,保险经纪人还协助客户制定保险以外的全面风险管理计划。同时,在保险单期间,经纪公司可以与保险公司保持良好的互动关系,做好客户的保单审批和个案结算,并在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建立保险关系。

王希金还强调,保险经纪人有利于提高被保险人的积极性,提高被保险人的保险质量和保险保障水平;增加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降低运营成本;促进保险公司开发新产品,提高保险服务的质量;促进责任保险市场的稳健发展,提高全民的保险意识。

外部环境亟待改善。

“与国外相比,我国责任保险中存在许多短板”的相关责任人。保险公司向记者指出,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必须健全,宣传和指导不够。

郑伟还说,缺乏立法是责任保险发展的主要障碍。例如,“环境保护法”不包括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内容,“食品安全法”没有规定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国家一级法律的缺失使得相关责任保险的强制性试点缺乏法律支持,受到很大的限制。郑伟说。

事实上,与国外相比,我国责任保险的不足主要表现在外部环境上。王先生还认为,民事法律制度不完善,执法力度不严,违法成本低,违法风险相对较小,使得犯罪人缺乏转移风险的压力。因此,完善民事法律法规,需要法律和法律的介入,违法者的费用远远高于违法者的违法所得,从而促使违法者通过过错责任转移责任,并自愿购买责任保险。

郑伟还提到了问责机制不完善的问题。例如,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污染企业的责任不限于行政处罚,污染清理等昂贵的工作往往由政府承担。食品生产者生产、销售不安全食品,除造成消费者损失外,最高赔偿金额是价格的十倍,远远低于企业的违法利润。此外,受害者的申诉非常困难。在实际诉讼中,受害人的索赔程序复杂,举证难,最终赔偿金额通常不高,导致责任方民事法律赔偿风险较低,保险权不足。

专家们建议,强制责任保险可以在某些地区试行或完全实施,条件是成熟的。例如,可对"高风险行业"征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积极发展食品安全强制性保险制度"的要求,试点范围逐步扩大,条件成熟后,主要领域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被提高到强制性制度安排,并在全国推广。

对于非强制性责任保险,业内人士表示,他们可以通过激励或约束机制指导相关机构参与保险。从中国的角度来看,可行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包括:为责任保险保费提供适当的财政补贴,为责任保险保费提供税前扣除优惠,为承担某些风险管理措施的责任保险投保人提供利率折扣,并要求向适用国家金融信贷支持的项目提供相关的责任保险等。

“责任保险除保险外,还涉及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环境保护、财务等多个有关部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涵盖食品药品监督、金融、工商、质量检验、农业等部门,医疗责任保险涉及健康,司法等部门需要多个部门的相关配套政策的协调和支持。”郑伟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