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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保险是以机动车本身及其第三人责任为保险标的运输保险。其保险客户主要是拥有各类机动车辆的法人和个人;其保险标的主要是各种类型的汽车,还包括有轨电车、蓄电池车等特种车辆和摩托车。机动车辆是指汽车、蓄电池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特种机械车辆和特种车辆。2012年3月,中国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和“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例”,推动了汽车保险改革。

我国汽车保险业务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鸦片战争后,汽车保险进入我国,但由于我国保险市场处于外国保险公司的垄断和控制之下,旧中国的汽车保险产业不发达,我国的汽车保险在本质上处于萌芽状态,其作用和地位十分有限。

目前,财产保险公司汽车保险业务竞争激烈,往往在车主的汽车保险中还有一个多月要到期,一些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会打电话来推销自己的汽车保险。昨日,当地保险公司警告称,汽车保险尚未到期转移到该公司续保,车主在某一特定阶段的索赔可能会更加麻烦。

所谓的特定阶段,是旧的汽车保险到期日和这段时间的新车保险有效日期。例如,最初的汽车保险将在今年5月1日到期,并且在保险公司续签后,新的汽车保险将于今年4月20日到期。从4月20日至5月1日的时期是一个具体的阶段。

当车主准备续保汽车保险时,应特别注意新旧汽车保险的衔接。最好不要转移保险公司提前续保。例如,如果车主的汽车保险在今年5月1日到期,他会在4月20日购买另一家保险公司的汽车保险续保,但据该市财产保险公司的一名人士称,4月25日,他的汽车与其他车辆略有擦伤,当时他可以向两家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此人表示,如果他的汽车保险在今年5月1日到期,他将在今年4月20日购买另一家保险公司的汽车保险,但在4月25日,他的汽车遭到了其他车辆的轻微。

如果有一点划痕的话,向两家保险公司索赔难道不划算吗?市财产保险公司说,对业主来说,实际上是不符合成本效益的.在业主真正遇到这种情况后,不仅不能得到两倍的赔偿,而且只能由两家保险公司共同支付实际损失,而且还要在两家公司办理手续,这比正常情况要复杂得多。

如果两家保险公司的保险价值相同,在风险同时向两家公司寻求赔偿后,两家公司将各支付50%,无法通过保险获得额外的保险赔偿。在续保前,业主必须确认保险的到期日期。如果保险的有效期是4月20日的24:00,续保的开始日期应从上午0:00开始。4月21日,为了避免因重复保险而造成的延迟结算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