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保障分类 >东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下班途中的机动车事故是否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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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删除认定机动车事故伤害为上下班途中工伤的规定。据报,这项条文的删除,主要是因为现时在上班途中因交通意外而受伤的工人,不但可以从汽车交通意外责任强制保险中获得赔偿,而且可以透过民事赔偿来解决。第二,从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的目的来看,工人在上下班途中不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上下班途中发生的工伤事故一般比较复杂,难以识别。

乍一看,由于在往返工作途中发生的机动车事故,可以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强制性保险中得到赔偿,也可以通过民事赔偿解决,如果再次被认定为工伤并获得工伤赔偿,那么似乎存在重复赔偿的怀疑。从这个角度来看,工业伤害保险条例删除机动车事故的工业伤害法规似乎是合理的。

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工伤保险是两种完全不同的保险,在设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工伤保险的初衷和目的上完全不同。就像一个同时购买住院保险和大病保险的人,如果他想得到一种大病,两种保险实际上都要支付病人的住院费用。此时,如果一种保险因为另一种保险已经支付,那么不理赔,岂不是荒谬吗?类似的原因,机动车事故强制保险和工伤保险是完全不同的,当然,由于机动车事故保险已经遗失,这就成为工伤保险不关心职工交通事故的原因。相反,工伤保险对于劳动者往返于工伤事故中,不仅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而且也应该是工伤保险的含义。

至于通勤并不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工伤保险的复杂性和复杂性不能作为工伤保险在上下班途中将机动车事故排除在外的原因。首先,通勤不属于工作时间,更不用说在工作场所,但通勤和工作之间的密切关系是毋庸置疑的。此外,企业和事业单位提供通勤公共汽车的现象也很普遍。当然,工人不但要准时上班,而且不能为所需的交通安全提供保障和保障。

至于在来往工作的汽车意外中识别工业伤害的复杂性,这可能是事实,但有比这更复杂的保险类型。应该全部取消吗?毫无疑问,上下班通勤是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甚至可以说是工作必不可少的先决条件。因此,工伤保险迫切希望在上下班途中消除机动车伤害事故,这可能是毫无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