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保障分类 >工伤事故处理-车祸垫付一万五保险公司是否该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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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起案件是由一起交通事故引起的。在第一起人身伤害赔偿纠纷中,被告保险公司向受害人家属支付了260000元的赔偿金,扣除了原告小玲先前预付的15000元和欠下的245000元。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原告小玲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一次,原告小玲起诉保险公司,要求其支付保险公司预付的15000元,与保险合同纠纷。?

原告小玲是卡车的实际主人。2009年12月,原告小玲驾驶这辆车前往五河县国防路段,与张凡轻型两轮电动汽车从东向西行驶斜路相撞,造成一起交通事故,张凡在事故中丧生。事故发生后,原告小玲先向受害人预付15000元。在被告保险公司,对汽车主车和拖车投保强制保险和第三方责任保险,不免除赔偿。后来,,。最后,,被告保险公司共支付260000元赔偿受害人亲属,扣除原告小玲先前预付的15000元,欠款245000元。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原告晓玲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原告小玲认为,她有权收回15000元,并要求被告保险公司支付预付款。

,原告晓玲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方对被告的责任保险,双方建立了保险合同关系,体现了当事人的真实含义,没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一项有效的合同。原告履行了支付保险费的义务,被告向原告签发了保险单。保险合同生效后,原告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发生保险事故,被告应承担保险合同规定的交纳保险费的义务。此前的民事判决裁定,在强制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和第三人责任保险中,被告将赔偿受害人260000元的各种费用。事故发生后,原告小玲首先向受害人支付了15000元,费用应由被告承担。因此,原告有权依法向被告追偿。。

因此,,被告保险公司应提前向原告晓玲支付15000元,自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