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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保险在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量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机动车保险管理的损益直接关系到整个财产保险行业的经济效益。可以说,机动车保险业务的效益已经成为财产保险公司利益的晴雨表。在保费收入方面,2006年、2007年、2008年,房地产企业原保费收入分别为1580.35亿元、1997.77亿元和2336.7亿元,其中机动车保险费收入分别为1107.87亿元、1484.3亿元和1702.52亿元。机动车保险费收入占财产保险公司原保费收入的比例分别为70.1%、74.3%和72.9%。我们可以看到,汽车保险的保费收入是财产保险公司保费收入中最重要的一部分,一般保持在70%以上。就累计赔款而言,2006年、2007年,财产保险公司累计赔付金额分别为816.61亿元、1023.51亿元、1418.33亿元,机动车保险累计赔款616.3亿元、793.4亿元、1046.53亿元,机动车保险累计赔款占财产保险公司赔偿总额的比重分别为75.5%、77.5%、74.8%。在财产保险公司的累积补偿中,汽车保险占很大比例,一般保持在75%。通过对数据的比较,发现机动车保险累积赔款占财产保险公司累计赔偿总额的比例大于机动车保险保费收入占财产保险公司总保费收入的比例。

无论是从整个市场财产保险业务,还是从单一的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量来看,机动车保险业务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机动车保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险费率的确定。保险费率的确定需要考虑许多因素。如果我们能够匹配机动车的风险和比率,不仅可以提高司机的安全意识、文明意识和交通环境,而且还可以提高保险公司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针对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的浮动因素,提出以下两个建议。

第一,很多财险公司在对浮动费率厘定时会将驾驶员上一年的索赔次数作为费率浮动的一个考虑因素。好比《北京地区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浮动方案(征求意见稿)》中,随着索赔次数的增加,费率浮动系数逐渐增加。虽然索赔次数能够体现机动车投保人的一定风险信息,但是如果将其看作其风险信息的全部,却是极不合理的。因为对于相同索赔次数的投保人,他们的索赔额也可能会存在巨大的差距。比如说,两个机动车车主索赔次数都是一次,如果一个索赔额为3000元,一个索赔额为1000元,他们的风险大小是明显不相同的。但是根据《北京地区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浮动方案(征求意见稿)》,这两个机动车的保费是一样的,对于索赔额为1000元的机动车车主是不公平的,并没有真正意义上地保护投保人的利益。所以我们不仅要考虑投保人索赔记录的情况,还要考虑投保人索赔额的情况,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加全面地利用投保人的风险信息。那么怎样将两者结合起来考虑呢?个人认为可以创造出一个新的索赔次数,即考虑索赔额的索赔次数,称之为“有效索赔次数”。考虑索赔额的索赔次数建立在加权平均这样一个思想基础上,有效索赔次数等于该驾驶员年索赔额总和除以该地区上一年平均索赔额。其中该地区的平均索赔额为该地区总索赔额除以该地区总索赔次数。用考虑索赔额的索赔次数作为费率浮动系数,相对于只考虑索赔次数的浮动费率系数,能够更加全面地利用投保人的信息。就如上面所说的例子,如果该地区的平均索赔额为1500元,那么索赔额为3000元的机动车车主的有效索赔次数为2次,而索赔额为1000元的机动车车主的有效索赔次数为0.67次。这样他们两者的费率浮动系数就会不同。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索赔额为3000元的车主的费率要大于索赔额为1000元的车主的费率。考虑有效索赔次数的费率浮动系数能够保障投保人的利益,更加体现公平原则,从而解决费率与索赔额无关只与索赔次数相关的问题。有效索赔次数是基于该地区的年平均索赔额的,这能够体现该机动车车主的索赔金额在该地区大概处于一个怎么样的水平。同时选择该地方的平均索赔额,而不是选择全国的年平均索赔额,则是因为基于地方的平均索赔额得到有效索赔次数更加能够体现地方水平,具有针对性。我们机动车车险费率的厘定应该做得详尽,不同地区的物价水平不同,同时机动车的维修费用也不尽相同,所以基于地方平均索赔额更加合理。

第二,在厘定汽车保险浮动率时,可加入一个因素,即非法扣除汽车司机。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是机动车司机非法驾驶,如醉酒驾驶、闯红灯、超速等。根据专业机构的跟踪研究,在瑞典,25%至29%的严重道路交通事故与酒精有关,25%至49%的联合王国与酒精有关,43%至63%的事故与加拿大和美国有关。在我国,由于超速驾驶和醉酒驾驶造成的交通事故很多。非法驾驶的司机认为,由于侥幸心理,即使是非法驾驶也不一定会导致交通事故。正是由于这种侥幸心理的存在,交通事故频繁发生,对人们的生活、财产和社会稳定产生了巨大的负面影响。此外,一些司机认为驾照上一年有12分,留下更多也是一种浪费,所以如果不扣分的话,安全驾驶的意识就会很弱。如果一名司机在一年内没有非法驾驶,即在年度试验中有12分,而另一名司机多次违规驾驶,而在年度试验中只剩下1分。如果我们不区别对待这两种情况,安全驾驶的司机得不到奖励,非法驾驶的司机不受惩罚,那么安全驾驶的司机就没有继续安全驾驶的“动机”。这样,司机的安全驾驶意识就会变得越来越淡漠,我们面临的风险也会越来越大。同时,也有这样的情况:如果一个司机多次非法驾驶,当分数被扣到12分时,他会向一位没有扣分的司机朋友借驾照,这是一种扣分的现象。由于额外的分数不会给安全驾驶的司机带来任何好处,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些司机不会拒绝别人的要求,并且会服从别人的要求。鉴于这种情况,我们建议将驾驶执照分数作为机动车辆保险浮动率的一个因素来考虑。鼓励分数较高的司机享受额外优惠;对于驾驶分数较低的司机,他们的违章驾驶时间更多,安全感较弱。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提高他们的保费,以表示惩罚。这样,当驾驶执照分数能给安全驾驶的驾驶员带来经济效益时,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驾照扣分现象,鼓励驾驶员安全驾驶,遵守交通规则,从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