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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索赔的过程并不像徐先生所想的那么顺利。由于汽车保险单的投保人和受益人仍然是原车主,徐先生不得不经历许多麻烦才能找到原来的车主,并进行政策调整,这需要近一个月的时间。

10月1日生效的新“保险法”第49条规定,保险标的转让时,保险合同自合同生效。被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应当履行通知义务,但不履行义务不影响保险合同转让的法律效力。那么,你为什么在理赔时要办理这么多手续呢?

根据保险公司理赔人员的解释,虽然新保险法对旧车保单的转让作出了新的规定,但保险公司在理赔时只能赔偿保险单中约定的受益人。徐先生没有纠正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所以他在解决索赔过程中遇到了麻烦。

业内人士指出,鉴于许多消费者遭遇“买卖二手车而不办理汽车保险转移手续等情况,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拒绝给予赔偿”。新“保险法”第49条的规定解决了“车辆不及时转移保险单”的问题,增加了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权益的保护。虽然转让后保险合同的有效性得到承认,但为了简化理赔程序,受让方还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在实际理赔过程中进行相关的更正程序。

在采访过程中,笔者了解到不同的公司对二手车的转让有不同的做法。比如太平洋(海洋)产险客服人员建议车主在将车辆过户之后到保险公司进行批改,否则在出险后会因为找不到原来的车主让理赔过程变得麻烦。

此外,虽然原保单的权利和义务可以在车辆转让后与车辆一起转让,但并不意味着该政策在车辆转让后仍然有效。新“保险法”第49条还规定,当保险标的转移导致风险因素显著增加时,保险合同在转让时失去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国内汽车转让后成为营运车辆,增加了保险公司承保的风险,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不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