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交流园地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民事赔偿的几个关键点

现如今,高空抛物已成为了一个突出问题,高空抛物现象已严重影响居民的生活环境甚至生命安全。高空抛物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一般情况下很难确定具体是由谁造成的,或者确认是谁抛弃的物品。那么在遭受高空抛物侵害时,应该怎么办?做如下梳理:

一、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界定

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是指物品被人从高空中抛下,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行为。因此高空抛物是行为人的积极作为,而不是物件自己坠落。如果能够查明高空抛物者的确切身份,则按照一般侵权行为来规范。将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独立出来加以研究的基础,在于无法查明究竟何人实施了高空抛物的行为,因此无法确定真正的侵权人。

二、高空抛物侵权的赔偿主体

根据《侵权责任法》八十七条的规定:“从建筑物抛掷物品或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伤的,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可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使用人给予补偿”。从该条法律规定可知,对于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主体应当包括:

(1) 侵权行为发生时建筑物的实际使用人,包括建筑物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其他使用建筑物的人;

(2)高空抛物行为的实施人;

(3)无法举证排除自己是侵权人的建筑物使用人。

三、承担赔偿责任的方式与赔偿范围

对于“高空抛物案件”相应的法律处理方式有:

第一,抛物人明确的高空抛物案件,由抛物人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抛物人不明确的高空抛物案件,如果物业公司等管理义务人没有尽到管理义务的,管理义务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抛物人不明确,但可以确定一个具体范围的,则所有可能实施抛物行为的人应当共同承担被害人的损失。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赔偿金一般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补偿原则,实际发生多少损失,则获得多少赔偿。受害人不能因损失而得到额外收益。


四、高楼抛掷物、坠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

(1)能够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免责;

(2)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其他人免责。

抛掷物致人损害案件中,有可能成为加害人的当事人需要证明以下事项就可以免责:

(1)发生损害时,自己并不在建筑物中;

(2)证明自己根本没有占有造成损害发生之物;

(3)证明自己所处的位置客观上不具有造成抛掷物致人损害的可能性。

Believe

对于高空抛物这一现象,除了法律的规范,最主要的是个人公德意识的养成。不管是贪图方便、还是不小心,或者没看管好小孩而导致物品坠落,这其实都是个人城市生活责任感的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