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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最高法民一庭出版的《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53辑民事审判信箱中,对农村建房过程中常见的伤害赔偿问题进行了解答,对司法实务具有指导意义,特此一荐。

【问】

      甲建造农村自居住房,交由乙施工,后乙找来水泥工丙具体负责,约定按照日计算工钱。因丙施工过程中缺乏安全措施,不慎从房地摔下致死,对于丙,由谁承担责任?

【答】

       首先,乙是雇主,丙是雇工,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丙是劳务受到损害的,故乙对丙承担赔偿责任;若丙自身存在过错,适用过失相抵的原则。

       其次,甲与乙是发包与承包关系,丙缺乏安全措施摔死为安全生产事故。根据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乙作为个人,不可能具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对于农村建筑,即使不需要施工人具体相应资质,也应该有相应安全生产措施,甲应该对承包人的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检查,如果甲明知或者应知乙无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仍然交由其施工,则应与乙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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