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交流园地 >舟帆谈鉴定(二):故意伤害致死,律师启动医疗过错鉴定从轻处罚一例

危急重症的抢救最能考验医务人员的基本功、医疗机构的后勤保障和管理水平。被害人死亡,被告人主观认为医院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医疗过错鉴定能查清事实、让被告人服判、消除医务人员人身安全隐患。


  • 在死亡类刑事案件中,伤者在死亡前往往经历了医疗机构的抢救,而这一类危急重症的抢救最能考验医务人员的基本功、医疗机构的后勤保障和管理水平。

  • 这一类危急重症属于恶性医疗纠纷高发疾病,因为被告人主观认为医院存在过错,不该死的人死了,,这种怨恨是很难消除的,不是常规医疗纠纷赔钱多少的问题,这对于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是一个潜在威胁。

  • 舟帆团队认为,本案中,,果断裁定中止审理,,对于查清事实、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保护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


    案情简介:

  • 1、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指控:2013年6月29日19时许,被告人袁某因将除草剂喷洒在邻居王某家的粪堆上,与被害人王某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被告人袁某用右拳猛击王某左侧太阳穴处,致被害人王某当场呕吐并于2013年7月7日凌晨2时许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系头部外伤致颅底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死亡。2013年7月30日,被告人袁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 2、被告人袁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辩称其用手掌打的被害人,不是用拳头;同时提出曹县某医院、曹县某卫生院对被害人的死亡应承担主要责任。

  • 3、辩护律师意见:曹县某医院、曹县某卫生院对被害人的死亡应承担主要责任,提出医疗过错鉴定申请。

  • 4、,裁定中止审理,。

  • 5、,召开了鉴定听证会,对上述两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与王某的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了鉴定。

  • 6、鉴定结论:曹县某卫生院在对王某的诊疗过程中,在未能有效鉴别并明确诊断的情况下,所给予药物治疗存在一定的盲目性,会对王某的伤情产生不利影响,在王某的死亡结果中起到轻微责任。

  • 7、:曹县某卫生院存在医疗过错,对被害人王某的死亡起到轻微责任,依法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 本案中,,果断中止审理并申请延长审限,启动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解开了被告人心中的怀疑,同时根据鉴定结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有效保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 曹县某卫生院虽然因此要承担一定民事赔偿责任,但通过司法鉴定排除了一起恶性医疗纠纷的隐患,对于有效保护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来说,是值得的。

  • 我们希望刑事审判庭法官在这一类案件中能充分重视辩护人提出的医疗过错鉴定申请,以查清事实,保护各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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