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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情  

2016年4月10日13时20分,张某某驾驶小型汽车由北向东行驶,行至某小区门口时,车辆前部与骑电动自行车由南向北行驶的李某某发生接触,造成李某某严重受伤。,张某某和李某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请求判令张某某与保险公司赔偿其合理损失:医疗费52396.1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残疾赔偿金241926元、被扶养人生活费78825元、误工费21600元、护理费10800元、营养费4500元、交通费800元、鉴定费515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以上共计432097.11元;由保险公司首先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下称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超出交强险限额的由张某某和保险公司承担60%的责任;并判令由张某某与保险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保险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经过和责任认定结果认可,同意对李某某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超过交强险部分的合理损失,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按责任比例承担;李某某左膝关节置换术伤情与交通事故无关,不同意承担李某某左膝关节置换术相关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伙食补助费、精神抚慰金及因左膝关节置换术发生的交通费;李某某发生事故时超过55周岁,已达退休年龄,故不同意给付误工费。张某某辩称:同意保险公司的答辩意见。


分   歧  

案关于原告李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后是否可以主张误工费损失的问题,有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李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已经超过55岁的法定退休年龄,按月领取退休金,因而不存在误工费损失,对其误工费的主张应当不予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法定退休年龄并不是劳动能力丧失的依据,误工费的认定与赔偿和受害人的年龄无关,原告李某某退休后按月领取退休金并不影响误工费的存在,因而对其因交通事故受伤而产生的误工费损失应当予以支持。


评   析  

本案中原告李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后主张误工费等相关费用,而被告张某某及保险公司均辩称李某某发生事故时超过55周岁,已达退休年龄,故不同意给付误工费。这实际上也引出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重要问题,那就是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其主张的误工费损失应当如何认定。

误工费属于受害人如未遭受人身侵害而本应获得却因侵权人的侵害行为无法得到或者无法完满得到的利益,在学理上亦可归为消极损失。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经常会出现交通事故受害人系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情况。对此,保险公司或侵权人则经常抗辩因受害人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能再从事正常的工作,且有的受害人还按月领取养老金,故其不存在误工费的损失。本案即是如此。然而本案经过一、二审,。笔者认为,这一认定是正确的。对此,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和把握:

第一,误工费在法律的认定上并不受年龄的限制。,“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从上述规定来看,均未对受害者获得误工费赔偿的年龄作出限制性规定,也未排除已超过退休年龄的公民主张误工费的权利。也就是说,只要受害人受害前有劳动能力并从事有偿劳动,其因遭受损害而误工并减少了收入,就有权要求致害人赔偿误工费,而不论受害人是否超过退休年龄。

第二,误工费在赔偿的计算上也与年龄无关。《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由此可见,误工费在计算上是从受害人实际遭受误工并由此造成收入损失的角度进行设计的,与年龄并无直接关联。误工费的计算和赔偿应以受害人受害前是否从事有偿劳动、是否实际误工和是否造成损失为依据,而非以其年龄来判定

第三,法定退休年龄不能作为劳动能力丧失的依据。法定退休年龄是国家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劳动权利而作出的规定,是国家对职工的一种待遇。我国在劳动法领域也同时规定,达到退休年龄后继续从事劳动的,按照劳务关系处理。从现实情况来看,现阶段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健全,广大农民没有退休待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在耕种土地的同时,外出务工仍大量存在,在城镇也有大量退休人员被返聘或者另行从事一定工作。所以说,大多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仍有一定的劳动能力。因此,片面地以法定退休年龄作为劳动能力丧失的依据,既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也与现阶段我国的实际用工状况不符。

第四,退休后按月领取退休金并不影响误工费的存在。由于人均寿命的延长和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超过退休年龄的人员在退休后另行从事社会有偿劳动的现象越来越多,而这无疑会带来养老金待遇以外的劳动收入。若其由于交通事故致伤并住院治疗和休息,并因此不能从事受伤前的有偿劳动,其所从事劳动带来的收入势必会减少。而这种劳动收入本身与因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或购买商业养老保险后所能领取的养老金并无关联,这种劳动收入的减少并不能通过领取养老金来弥补,而是通过侵权方的赔偿才能得以弥补。所以说,不能因为受害人退休后能领取养老金就否认其误工费损失的存在。  

作者: 郭鹏 荣明潇 刘晓辉(淄博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