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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

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

机动车;

,但若属于本附加险合同所保障

的“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或“因职业关系导

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则不在此限;

(6)战争、军事冲突、;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

疾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同时终止,您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

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

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同时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

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