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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生病了你们保险公司却不能理赔,为什么?请给我一个合理的解释。
总有人有类似疑问,到底哪些情况不能进行理赔?这就涉及到理赔的“除外责任”。除外责任又称责任免除,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保险人对某些风险造成的损失补偿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责任免除大多采用列举的方式,即在保险条款中明文列出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范围。
 
看来要认真看看保单啊!
不同的保险合同具有不同的特点,所以不同类型的合同就会有不同的除外责任。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常见的法定免责事项有哪些?
违反告知义务
      :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给付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给付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人寿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时期(一般为两年)之后,就成为无可争议的文件,保险人不能再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最大诚信原则,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等理由主张保险合同自始无效。
保险欺诈
      :
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保险法第43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故意行为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行为
:“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1、违反了《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
2、免责有利于预防保险欺诈;
3、免责可以避免对保险人产生不公平后果;
4、免责符合法律目的。
犯罪行为
:“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 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提示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7条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河北分公司来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