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交流园地 >保险揭秘 第3期 除外责任(责任免除)



信安君答应过很多个朋友要做一期关于“除外责任”的专栏文章,于是这几天做了大量的资料收集,做到眼睛都有点花(见到文章最下方赞赏按钮的亲们请毫不犹豫地按下去吧 T_T),为了尽可能确保资料是目前最新的状态,信安君特意选了2018年1月进行发布,这样就涵盖了2017年或以前各大主流保险公司的具体情况。由于工作量有点大,信安君会先将12家比较主流的保险公司奉上,其他的会陆续补充。


可能写到这里,会有些人还不明白何为“除外责任”,其实是源于《保险法》第十八条第(四)点的要求,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简单来说就是一份保险不赔的情况(主险和附加险各有其相应的除外责任),在保险合同里一般会将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这两个栏目放在相邻的上下位置,以便客户清晰阅览。然而,这个栏目并不是不赔情况的全部,信安君将其简单归纳为“投保前行为”和“投保后行为”,而投保前需要如实告知健康状况以及所从事的职业等等,这些均属于“投保前行为”,如果不如实告知,《保险法》已列明了相应条件下的不赔情况,这里暂时不作展开,以后会用一篇文章详细介绍。今期主要讲“投保后行为”——保险合同中的除外责任条款。


常见的保险利益(或叫保险责任)有身故、全残、疾病等等,由于目前每个普通工薪家庭的保费支出以重疾保障所占的比例最大(信安君就占到了80%),而现在每份主流的重疾保障,不管是主险重疾方案还是附加险性质的重疾方案,其整个方案实际上都属于一份有身故利益的寿险方案,只是多了重疾的触发条件,所以这次主要讲重疾方案中身故保障的除外责任。毕竟,对于一份终身性质的方案来说,如果当成是一张彩票,百分之百会中奖的情况就只有身故(这也是为什么人身险公司一般都叫作XXXX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寿险正是每家保险公司最核心最基础的方案)。所以这部分的除外责任尤其重要,是每个家庭保单利益“确定性”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各家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都是基于《保险法》这个框架制定的,而《保险法》规定了所有保险公司必须在寿险的除外责任中加入以下三条,其他除外责任条款则是由各家保险公司根据自身的情况制定。


第四十三条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四十四条  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四十五条  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信安君多次向朋友提过,保险有两大特性,第一是“互助性”,第二是“确定性”,所以,如何在人生的头几份保单里锁定尽可能大的确定性,尤为重要,下面就将主流保险公司重疾方案中关于身故利益的除外责任作详细展开,本着客观持平的态度,排序以公司成立的时间为准,看到最后有干货哦。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但被保险人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将向 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1)-(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在本主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2 年内,但被保险人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您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我们向 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但被保险人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如果由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同时本合同终止: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伤,或自合同生效日起二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以较迟者为准),但被保险人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32 项、第 33 项和第 80 项所导致的除外);

9、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 1 种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如果您已缴足二年保险费,我们将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给被保险人;如果被保险人身故的,该现金价值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

发生上述第 2 种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如果您已缴足二年保险费,我们将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给您。

发生上述第 3 种至第 9 种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我们将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给您。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但被保险人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 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在本主险合同成立之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2 年内,但被保险人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2)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 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如果本主险合同有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1)、(3)种情形之一时,我们将向您退还现金价值,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发生上述第(2)种情形时,我们将向其他权利人退还现金价值,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身故给付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含两年),但被保险人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 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含两年) 保险费的,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 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若曾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为准)起二年内,但被保险人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战争、军事冲突、;

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 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2 年内,但被保险人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 

(7)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之外的其 他权利人给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第一顺序法定 继承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 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下列 1-6 项情形之一身故的,或在第 7 项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但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战争、军事冲突、;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第 2-6 项情形或在第 7 项期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但被保险人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需要扣除本合同已经给付或应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投保人对被保险 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需要扣除本合同已经给付或应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但被保险人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6)战争、军事冲突、;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显而易见,目前国内所有保险公司中,中信保诚人寿的重疾方案基于身故利益的除外责任条款是全行业最少的,除了《保险法》要求的那三条外,其他再无限制,而这家公司其他的中长期寿险皆是如此。以上这些知识对于每个家庭的风险管理都是不可或缺的,对于配置重疾方案也是一个重要的参考。


如有纰漏,还望指正,敬请期待下期的《保险揭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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