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交流园地 >提醒:这7种情形,担保人免除保证责任

点击上方蓝字关注“遇事找法”你将获得:


担保,是指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为保障其债权实现的,要求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合同。


担保要承担什么责任?


担保人的法律责任,有连带保证和一般保证:


如果担保人在担保手续上签字了,就要承担担保责任,其中的担保责任有连带保证责任和一般保证责任。


(1)连带保证是只要债务人到期不还款,债权人就可以选择债务人或是保证人索要债款;


(2)而一般保证人的责任则有不同,应是在债务到期债务人不还款时,、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担保人可以不承担责任。


,这些情况下担保人可免除担保责任:


1、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在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2、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3、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新贷与旧贷是同一保证人的除外。


4、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5、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6、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履行期间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


责编:喵

来源:遇事找法(找法网官方订阅号)

(欢迎转载,转载请标明来源!)

往期精彩文章

遇事找法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



↓↓↓ 点击"阅读原文" 【查看更多信息或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