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交流园地 >江川圆满调解一起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刑事案件的民事赔偿

近日,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圆满调解了一起在校学生因故意伤害罪致一人重伤二级,二人轻微伤的刑事案件的民事部分。

被告人杨某系九溪中学初三年级在校学生,2017年8月30日17时许,杨某向同校学生王某要烟抽未果,发生口角,约定下课后解决。2017年9月1日16时许,王某与其邀约的4名同学来到九溪镇六十亩村桥头对被告人杨某实施殴打(致杨某右胸锁关节皮肤软组织挫伤)。杨某拿出事先准备的水果刀乱捅乱刺,造成侯某肺部破裂,经鉴定损伤为重伤二级,杨某1右腰背部、白某左胸部、杨某2左前臂均被刺伤,经鉴定杨某1和杨某2均为轻微伤,白某及被告人杨某未达轻微伤。

公诉机关以被告人杨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提起公诉,侯某、杨某1对被告人杨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侯某要求对其赔偿医疗费、伙食补助费、后期医疗费、鉴定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共计76000余元,杨某1要求对其赔偿医疗费、护理费、后期医疗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3300余元。

案件审理中,当事人对案情各执一词,对自己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及承担的比例存在较大分歧。承办人仔细分析案情及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对各方当事人做了大量的疏导、劝解工作。在承办法官耐心劝解下,双方均表示愿意调解,从自身多找原因,自己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最终,双方握手言和,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由被告人杨某的法定代理人分别支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侯某各项费用共计27953.5元、杨某1各项费用共计1667.3元,案件的民事赔偿部门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