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缓刑一年。该判决现已生效。
2016年10月14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与同村闫某等人在保定市徐水区某村饭馆内吃完饭后,闫某与在此吃完饭的师某某甲因琐事发生打斗,期间被告人李某用凳子将与师某某甲一起吃完饭的师某某乙头部打伤。经鉴定,师某某乙伤情属轻伤二级。
另查明,1、经调解,被告人李某一次性赔偿师某某乙医疗费用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万元,师某某乙表示对被告人李某予以谅解。2、被告人李某于2016年11月9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通过调查评估,宣告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以适用缓刑。为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利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