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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

这个问题,在《保险法》第43条中有明确规定,如果是投保人故意伤害被保人,保险公司是可以拒绝赔付的,但是如果保费已经交了满两年,那么保险公司需要给其他权利人现金价值。

如果是受益人故意伤害被保人,则该受益人不能领取保险金。

《保险法》第43条相关规定

这是新保险法的规定,新保险法是对2002年老保险法的一次修订,在投保人、受益人故意伤害被保人的问题上已经进行了完善,但还是存在一些问题在业内遭到质疑,在这里也有些要点和疑点需要提示一下各位。

受益人故意伤害被保人

注意这里的“故意”二字,必须是受益人主观上的故意行为,才不能领取保险金。如果是因为过失导致的,保险公司不能免除保险金赔付责任。

此外,如果在保单有多名受益人的情况下,一名受益人的故意伤害行为,仅仅是该受益人无权领取保险金,其他受益人仍然可以领取保险金。

如果全部受益人都丧失了收益权,那么保险金就作为被保人的遗产处理,不会导致保单终止,也不会仅退还现金价值。

这点在2002版的老保险法中规定不够明确,仅仅说受益人丧失受益权,而未指明是主观故意行为的“该受益人”,容易造成误解。新版保险法的定义要严谨很多。

2002年老版保险法的规定

投保人故意伤害被保人

保险公司免责条款的规定

多数保险公司都将投保人故意伤害被保人放在了免责条款的第一条。

同样的,必须是投保人有主观故意行为,才会导致保险金领取权丧失。如果是过失行为,并不会影响保险金给付。

但是投保人故意伤害被保人的行为,这里要分两点来说:一是投保人同时是唯一受益人,二是投保人并非受益人,或者并非唯一受益人。

如果是第一种情况,投保人同时是唯一受益人,那么事实非常清晰,依据《保险法》第43条的规定,保险公司不给付保险金。

如果是第二种情况,业内的质疑声颇大。因为根据保险法的字面意思理解,处理方式和第一种情况是相同的:保险公司同样不支付保险金。

投保人缴费满2年的,保险公司需要支付其他权利人现金价值。

如果投保人缴费不满两年呢?也不是说完全不退任何资金,可以依据保险合同约定的方式解决。但是不管是退现金价值还是约定方式解决,和保险金比起来,都是少得可怜!

如因投保人过错导致受益人权利受损,略显不公平

业内普遍质疑该规定的原因有贰:一是如果投保人本身并非受益人,那么其故意伤害被保人的行为不能说是和保险金有关,因为其本身就不可能获得保险金,缺乏骗保动机。因此,保险公司如果不给付保险金的话,受益人的正当权益是受到了影响的。

二是投保人非唯一受益人,那么他有可能存在一定骗保的动机。但如果保险公司一视同仁,全部拒绝支付保险金的话,其他受益人的正当权益也同样受到了影响,这似乎有违保险法保护受益人权益的初衷。因此,最合理的规定应该是投保人相关的保险金权利被剥夺,但其他受益人的权利应继续保留

参照日本《商法典》第680条第1款,就明确指出保险公司在拒绝给付投保人应受领部分保险金的同时,不得免除给付余额的责任,即“部分免责”,而非“全部免责”;而在英美保险法判例上,则更为倾向于主张“不得免责”。

免责声明

所以,如果真的碰到了这种情况,依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应该是做出拒赔的决定的。但是正当受益人完全可以尝试采取仲裁或者诉讼的方式,提出获得应当保险金的诉求,虽然这不合法但确非常合理,还是很有机会获得合理判罚的。

相信日后随着保险法的进一步完善,该问题也能得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