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交流园地 >【医法汇】恋人反目刺伤男友,院方抢救不力担责——故意伤害(致死)案引发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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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刘某某,女,23岁,吴某,男,24岁,二者因恋爱纠纷在车内发生争吵,刘某某从驾驶座下掏出水果刀将坐在副驾驶位置的吴某胸部刺伤,随后刘某某开车将吴某送往某某中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吴某系被锐器刺伤心脏,导致心脏破裂死亡,。刑事判决生效后吴某亲属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医院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分歧】

原告认为:吴某被刘某某刺伤胸部后入住被告医院治疗,院方在治疗过程中存在抢救措施欠妥,未尽及时转诊之责等过错行为,吴某的死亡与被告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应当予以赔偿。

被告认为:吴某的死亡系刘某某故意伤害的犯罪行为所造成,死亡原因是刘某某用刀刺伤吴某心脏,导致心脏破裂死亡,院方接诊后积极抢救,诊疗行为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审判要旨】

:受害人吴某因案外人刘某某故意伤害,左胸被刀刺伤致使心脏损伤,是其死亡的主要原因。伤后受害人吴某入住被告医院接受治疗,被告存在抢救措施欠妥的行为,受害人吴某入院诊断为左胸刀刺伤、心脏损伤后,被告应当及时行外科手术探查,以便发现心脏损伤进行处理,但被告未尽其职,没有进行细致的探查,从而延误了最佳抢救时机,另外受害人吴某入院后经检查诊断为左胸刀刺伤、心脏损伤时,被告应考虑本院系中医专科医院,抢救条件有限,应当及时转入上级医院抢救治疗,但被告未尽其责。,被告申请进行司法鉴定,,但双方选定的鉴定部门以无法做出科学、准确的鉴定结论为由,将案卷退还。,酌情确定被告的过错参与度为50%。判决被告赔偿。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依法上诉,,左胸被刀刺伤,致使心脏损伤,是其死亡的主要原因”。案外人刘某某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也认定其持刀刺伤受害人吴某,致其心脏损伤死亡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这足以证明受害人吴某的死亡是案外人刘某某的犯罪行为所造成,而并非是被告的医疗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一审判决被告承担50%的赔偿责任明显错误,而且与生效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所认定的事实相悖。,径行判决的行为也有失偏颇,应重新组织司法鉴定以查明案件事实,,根据鉴定结论依法改判。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院方同意按照次要责任对受害人亲属进行赔偿。


【评析】

本案系故意伤害(致死)的刑事犯罪行为所引发的一起医疗损害纠纷。,因其拒绝对受害人亲属进行赔偿,导致受害人方未能得到民事赔偿。在刑事判决生效后,,要求医院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主要涉及判断医院有无过错的标准问题,在患者治疗过程中,以何种标准的医疗技术作为判断的依据,一直以来是审判实践中的医患双方所关注的焦点问题。《侵权责任法》第57条将“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作为判断的标准,但是这个标准规定的比较抽象,对“当时的医疗水平”如何理解?这就需要在审判实践中注意正确把握医疗水准的时间性和地域性,以及医疗水准与医务人员的资质等问题。由于医疗行为具有的高度专业性和不确定性的特点,决定了其诊断无法达到绝对的准确,而且基于同一病情,同一诊断,常有多种不同的治疗方案。对于不同的治疗方案,医生需要根据自身所掌握的医学知识、技能和经验加以选择,不同的选择就可能会导致差别较大的后果,这就造成医疗结果具有相当的不可预测性,因此不能武断的根据治疗结果是否有效,来认定医院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要根据个案的不同情形对医疗行为的后果进行综合分析做出法律的评价,这样才能维护法律的公平与公正,切实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注:本文系根据真实案例编写,文中相关信息均做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