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交流园地 >【法制】固原男子27年前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逃亡27年后获刑13年!

近日,,。到底因为什么让当年年轻气盛的柯某持刀将他人伤害致死,又经历了什么样的逃亡生涯。

,1990年2月19日,原固原县西郊乡什里村一队村民姚某(1970年4月出生)与同村村民赵某、白某一起骑自行车去县城。在路上赶上同村村民柯某某骑自车捎带胡麻去县城榨油,四人骑行到当时的固原备战粮库新大门附近时,柯某(1971年3月出生)骑自行车从后面赶上。因柯某和姚某两人在学校读书时积有一点旧怨,当几人行至固原备战粮库南门路上时,姚某吹了口哨,受到柯某责骂,两人随即发生言语之争。被告人柯某将自行车骑到姚某跟前,两人都下了自行车继续互骂,继而发生厮打。

在厮打过程中,柯某掏出随身携带的一把水果刀右手持刀抡向姚某,水果刀刺在姚某左侧腰上部,姚某手捂胸部蹲在地上。柯某见状甩了几下刀子上的血迹,骑自行车从原路返回。柯某某骑自行车去追柯某。赵某和白某见状,两人都停下赶到将姚某扶住,两人挡住一辆小轿车,与司机一起将姚某送到原固原县医院救治,但被害人姚某终因失血过多,于下午三时许在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柯某在得知姚某死亡的信息后逃离固原,先后躲藏于原固原县寨科乡、宁夏吴忠、西藏、新疆等地27年,期间以“马国虎”的假名办理第二代身份证,2017年3月13日经举报,被公安机关在固原电影宾馆抓获。

      ,柯某在与他人结怨后,又因琐事发生纠纷,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不受追诉时效限制。柯某和姚某两人积有旧怨,在当天冲突中,柯某主动拔出腰间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挥向姚某,且一刀致姚某左肋处受致命伤,行为迅速果断,伤害主观故意明显,在造成伤害后,拒不返回查看,其行为不属于其辩称的过失致人死亡情形。

本案中,两人发生斗殴性质的打架,双方都有殴打、伤害对方的故意,在此意图支配下积极实施侵害对方的行为,不存在正当防卫的意图,并且现场还有另外三人,姚某赤手空拳,难以对被告人柯某人身造成现实的危险,因此,柯某的行为不成立正当防卫,对其造成的损害结果就不属于防卫过当造成的损害,被告人柯某关于防卫过当的辩解不能成立。本案发生时间在1990年2月19日,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刑法适用原则,,。柯某对部分案件事实尚能如实供述,并当庭认罪悔罪,其家人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多方筹集赔偿款1.2万元,具有酌定从宽处罚情节。法庭最后以柯某犯故意伤害罪,,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支付赔偿款33915元。宣判后,机察机关、被告人未提出抗诉、上诉。

 

【法官评语】本案是一起发生在1990年的重大刑事案件,在当时,姚某20岁,身高178cm,柯某19岁,165cm,两人都是初中毕业的年轻人。在学生时代因校园里的纠纷积下旧怨,姚某将此事还给其父亲提起过,案发后,姚某父亲脱口而出的第一个人就指向柯某。但这样的事情当时并未得到家长重视。在案发当天,柯某从后面追赶而来,且主动惹事,引起斗殴,并持刀将姚某伤害致死,因事发突然,现场有三个年龄相仿的男性青年都来不及劝阻,造成姚某死亡的惨痛后果。一个年仅20岁的年轻生命就这样离开了生他养他的父母,离开了他的青春年华,他的父亲含恨而终,他的母亲已是白发苍苍却还要作为原告人为当年逝去的儿子主张公道。柯某在作案后从此踏上长达27年的逃亡生涯,父母不能见,有家不能回,整日提心吊胆,隐姓埋名,居无定所,人生的道路就此发生重大改变。两个家庭就这样丧失了欢乐,不管时间怎么流失难以扶平丧子之痛和失去亲人的痛处,都难以掩盖犯罪的罪恶。

这起故意伤害案件既是姚某和他家人的悲剧,也是柯某和他家人的悲剧,虽然其在逃亡期间“娶妻”生子,但随着他入狱服刑,留给年幼孩子的又是什么?这一幕无不让人为之动容和叹惜。这起发在27年前年轻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因处理不当造成的严重后果,今天仍然警醒着我们每一个人,生活中一定要待人宽容,遇事理性,矛盾过后,大家安好,如果能牢记“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的格言,很多时候我们的头顶都是一片情空。 (文/刘志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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