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题】幼儿园教师董某因与男朋友分手而心情不好,于是借故狂扇所管理班级的小朋友耳光,情节恶劣。董某涉嫌( )。
A.伤害罪 B.渎职罪 C.虐待罪 D.治安违法
【答案】D。【牛老师解析】本案中的教师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虽尚未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应追究其行政责任(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拘留、罚款等处罚)和民事赔偿责任。故本题答案为D。
看到这里,有同学不信了,打小孩这才算行政责任吗?是的,是行政责任。单纯性的打人耳光,没有造成其它的伤情,其行为不属于故意伤害,更不会判刑,你完全可以放心。但是,打人耳光,不是说就没事了,如果当事人报案,公安机关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之规定,以殴打他人,追究治安行政责任。
法律链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有同学又问了,什么情况下构成故意伤害呢?首先看一下,故意伤害罪的定义,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再看看我网络找到的新闻报告:
情侣吵架男子打女友耳光故意伤害罪拘役4个月
2012年07月24日06:25来源:南方都市报
南都讯记者 陈万如 通讯员 崔杰锋“啪啪啪”,十几下耳光结束了一年的恋情,也让自己失去了4个月的自由。
小李与女友小梅(化名)一年前在Q Q上认识,很快确立了情侣关系。一天晚上,小李下班后来到番禺探望女友。一个小李不认识的男人给小梅打来电话。小李起了疑心,质问小梅是否另有相好。小梅感到委屈,双方开始争吵。小李一时情绪失控,连续打了小梅十几个巴掌,还拿水果刀扬言要杀死小梅后,小梅见状大声呼救,治安员闻讯赶至现场将李某制服。
经鉴定,小梅身体多处皮下出血,左鼓膜外伤性穿孔,属轻伤。日前,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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