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交流园地 >上林韦某胜故意伤害案二审宣判: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日前,,经南宁市中院二审宣判:认为该院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上林县人民抗诉的意见不能成立,遂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一审查明:被告人韦某胜因琐事与被害人发生争执,持木棍故意伤害被害人,致被害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韦某胜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其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亦可酌情从轻处罚;双方矛盾系因邻里生活琐事引发,亦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决定对被告人韦某胜予从轻处罚,且因被告人系初犯,犯罪后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的危险,对判处非监禁刑对其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并决定予以宣告缓刑。遂作出被告人韦某胜犯故意伤害罪,,缓刑三年的判决。

案件宣判后,。

:韦某胜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属初犯,没有前科劣迹。原审被告人韦某胜与被害人系亲姑侄关系,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本案纯系亲属间的生活琐事而引发。上林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亦证实,经对韦某胜所在的社区进行调查,对韦某胜适用非监禁刑的刑事处罚措施,对居住的社区不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因此,韦某胜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

综上,,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上林县人民抗诉的意见不能成立,遂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缓刑,全称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缓刑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法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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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上林时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