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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被告人潜逃十年 法援助力被害人获得赔偿


案件类型   附带民事

办案方式   诉讼

援 助 地   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

承 办 人   “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孝感志愿律师 郑进东

受 援 人    符某某


案情简介

        2004年4月11日下午3时许,受援人在原白沙县糖厂码头准备驾船下松涛水库水域捕鱼时,与同学王某某相遇。王某某要求其一起去教训曾经欺负他的一万宁人,受援人不肯。王某某为此怀恨在心,回村后,从家中拿来一把钩刀开船也到松涛水库捕鱼。

        在江排水域再次与受援助人相遇时,加速撞向受援助人的船只,并从自已的船上拿来钩刀,跳至受援助人船上,挥刀乱砍,将其右手的拇指、中指、食指砍至离断,左小腿也砍伤。后经鉴定,其伤情构成重伤,为七级伤残。案发后,王某某潜逃。2014年1月8日,王某某被抓获。

办理情况
 


        2014年4月29日,符某某夫妻俩来到白沙县法律援助中心,为该案的附带民事赔偿申请法律援助。当日,县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后,指派“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孝感志愿律师郑进东办理。

        接受指派后,郑进东律师一方面与受援人一起收集证据材料,一方面设法与对方家属取得联系,商讨赔偿事宜。

        2014年5月4日,家住牙叉镇南仲村委的符某某再次满面愁容地来到了法律援助中心,诉称,案发后,原本准备建房的钱早已花完,还欠下了不少的外债;现在嫌疑人虽然是抓获了,但对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其家属却不愿赔偿。在等待开庭的日子里,受援人经常因不知能否得到赔偿而寝食难安,故而三天两头地往法律援助中心跑,咨询了解情况,有时深更半夜给承办的律师打电话。对此,郑进东律师每次都耐心给予解答,并指导其如何进行和解谈判。5月13日,,经耐心细致的工作,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并当场给付了超出诉请的赔偿款52000元。


办案体会

        法律援助,在于为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受援人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做到“能援则援 应援尽援”。承办人认为,办案的过程中,承办人应站在受援人的角度,设身处地的为其考虑,唯如此,方能更深切地体会到受援人的痛苦及法律援助所肩负的责任,才能尽全力使案件取得实效,唯如此,方能从根本上达到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的效果。

        具体到本案,能取得比较好的法律援助的效果,承办人认为,一是充分地适用了以刑促民的法律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对于取得被害人或者家属谅解的,、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20%;以此为据,促使被告人及其家属予以民事赔偿。二是灵活运用了以法释明的谈判技巧,在与被告人家属的多次协商中,其家属曾提出,是否可分期支付赔偿款,承办人为其释明,若如此,;其家属再提出,其诉讼请求是否过高,承办人再次为此释明,诉状中提出的诉讼请求是依案发时,即2004年的标准计算的,,是可以依2013年的标准计算相应的赔偿金的,为此,承办人提出在原有的基础上可变更诉讼请求,提高赔偿款,,导致无法再对诉讼请求提出变更,但被告人家属并不明了)。以此经多轮协商、调解,最终达成超过原诉讼请求的赔偿协议,并当场一次性予以支付给受援人。为此,受援人向对方出具了谅解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