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交流园地 >会昌一女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刑12年,狱中表现良好获减刑!

罪犯郭曲香,女,1972年9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会昌县人,文盲。。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7日作出(2011)赣中刑一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郭曲香犯故意伤害罪,,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321968元。宣判后,被告人郭曲香不服,提出上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1日作出(2012)赣刑三终字第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曲香犯故意伤害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1月30日以(2016)赣01刑更字第160号刑事裁定,。

,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12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8年1月8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郭曲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新考核表扬1次、单项表扬1次。本次减刑未履行民事赔偿款。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郭曲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该犯具有法定从严情形,减刑幅度从严。、,裁定如下:

(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2月28日起至2021年8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明军

审判员  李水金

审判员  简布礼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曹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