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交流园地 >✪老人因冤案赔偿未满足捅伤合水县政法委副书记获刑三年

2015年11月,合水县副书记董某某被人捅伤,经鉴定,董某某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而伤人者为一七旬老者。2016年8月4日,庆阳,董某某系被郭某某用折叠刀所伤,为此检察机关以郭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郭某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要件,。

起因: 赔偿未满足

郭某某案的起源最早还要追朔到1964年,当年,。1982年1月15日,。1982年6月11日,,拨付冤狱生活补助费。2014年4月3日,,同年5月15日,、不予赔偿的决定。,:“由西华池镇民政办每月支付郭某某生活补助1000元,领完10000元为止”。

回放:在办公室持刀伤人

2015年11月2日8时许,郭某某以所给1000元花完,,,进入县委办公大楼一楼副书记董某某房间。干部王某告诉郭某某有事到办公室说,郭某某未予理睬。8时30分左右,董某某来到房间,劝说郭某某离开,郭某某不听解释,对董某某大声辱骂,斥责其不解决自己的问题,董某某见状到办公室。这时,几名干部进到董某某房子劝说郭某某,遭到郭某某辱骂。董某某返回房间,将郭某某往起拉,郭某某从上衣兜内掏出随身携带的一把折叠刀,持刀向董某某胸部刺去,董某某侧身闪躲,刀子戳在董某某左大臂上,董某某见状双手抓住郭某某拿刀子的右手,在夺刀的过程中,董某某的左手被刺伤。后闻讯赶来的刘某某等人将郭某某手中的刀子夺下。董某某被送往合水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5天,经鉴定,董某某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

据此,合水县人民检察公诉认为,,其行为涉嫌构成故意杀人罪,遂以此提起公诉。,,持刀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郭某某已着手实施犯罪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其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犯故意杀人罪,。

进展:二审以故意伤害定罪 改判3年

一审宣判后,郭某某不服提起上诉认为,他没有主观上的杀人故意,在撕扯过程中他是误伤了董某某,并非蓄意杀人。,一审判决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定性不够准确。经中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上诉人郭某某犯故意伤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