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交流园地 >工伤之后还能不能要求民事赔偿?


徐   健

【编者注】近日,,用人单位除了承担《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赔偿责任外,还支持了劳动者要求60000元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的新闻,详见(2014)深中法民终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书。

我所在此之前就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及职业病情况下,是否需要对劳动者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在此,将20148月的文章再次发表。

劳动者在受到第三人伤害构成工伤的情况下,劳动者在对用人单位享受工伤待遇的同时有权向侵权第三人要求民事赔偿,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上,都已经没有争议了。杨文伟诉宝二十冶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的裁判摘要明确: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该劳动者既是工伤事故中的受伤职工,又是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有权同时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侵权赔偿;用人单位和侵权人均应当依法承担各自所负赔偿责任,即使该劳动者已从其中一方先行获得赔偿,亦不能免除或者减轻另一方的赔偿责任,。,相比更加细化,例如江苏省高院在《关于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妥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苏高法审委【2009】8号)明确对于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如果劳动者已获得侵权赔偿,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中应扣除第三人已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和丧葬费等实际发生费用,也就是说除了实际支付和发生的费用外,劳动者可以双赔。、部分补充”的原则,即对于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和丧葬费等实际发生费用以外的其他费用,采取兼得的原则。这是针对第三人侵权构成工伤的情况,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本身也是侵权人,是否还可以向用人单位既主张工伤待遇,又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呢?这恐怕不容易回答了。

《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因此,该两部法律均明确在用人单位构成职业病伤害和安全生产事故的情况下,劳动者既有权请求工伤待遇,也有权请求用人单位赔偿未获得赔偿的其他民事权利。之所以有争议,原因是两点::“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二是这两部法律中的有关规定究竟是什么规定有争议,是否就是《侵权责任法》第二章所规定的一般人身侵权损害应当赔偿的范围,包括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专门就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的制定过程做了说明。征求意见稿的条款为“因侵权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经劳动行政部门确认为工伤,如果侵权人是用人单位或者受雇于同一单位的其他劳动者的,受害人应当申请工伤保险赔偿;受害人请求民事赔偿的,。征求意见稿发布后,有很多的意见,其中一种意见就明确指出《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和《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修订前的该法是第五十二条,修订后是第五十九条)规定因安全生产事故受到伤害的从业人员(包括职业病),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法律尚有获得赔偿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请求,征求意见稿剥夺了请求民事赔偿的权利,,适用法律混乱。最高院根据反馈的意见,对条款做了重大修改,形成了最终的版本。该书指出,适用本条应当注意在工伤保险赔偿和民事赔偿上没有采纳“择一选择”的模式。此外,鉴于有关部门和学者对于工伤保险赔偿和民事赔偿协调机制尚有分歧意见,一时难以统一,因此本解释暂不做规定。对于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从以上反映的立法背景看,仅仅以《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为依据,完全排除适用《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和《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显然依据是不充分的。




实践中,,要求民事赔偿。李阳生因与东莞东山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该院(2012)粤高法审监民提字第228号民事判决书指出::“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依照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职业病病人遭受人身损害的,除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外,尚有获得民事赔偿的权利,民事赔偿应以工伤保险赔偿未覆盖为宜。本案李阳生请求东山公司承担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等民事赔偿责任。对于残疾赔偿金,因与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性质相同,均为对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导致收入损失的生活补偿,故本院不再支持。对后续治疗费,《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工伤职工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因此,后续治疗费属于工伤保险范围,本院不予支持。由于鉴定费是对后续治疗费用进行鉴定发生的费用,应与后续治疗费用一起由工伤保险支付,故本院亦不支持。关于被抚养人生活费,《工伤保险条例》并无该项目,职业病病人因人身损害导致劳动能力受损,必然对其被抚养人的生活造成影响,用人单位对此应当给予赔偿,,有权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要求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此外,该院在再审的东莞丽某涂料有限公司与某某海一案中(见周缘求律师2014年3月23日微博转发李迎春微博文章),、被抚养人生活费及精神损害赔偿的判决。

以上的实践说明,以《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为挡箭牌拒绝承担民事赔偿实践上也越难以行得通了。;;条文的理解和适用》第255也到256页专门对工作人员执行任务而自己受到伤害的情况下,单位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做了分析,对于只能享受工伤待遇而不能提起民事赔偿的意见,该书认为该观点值得商榷。该书指出,对于用人单位无过错而劳动者有过错的情况下,劳动者只能按照工伤享受工伤待遇;对于用人单位有重大过错的情况下,劳动者不仅构成工伤,同时也构成对劳动者的一般民事侵权,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既有享受工伤待遇的权利,也有获得民事赔偿的权利,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者享受了工伤待遇而免除民事赔偿。该书还特别引述了《职业病防治法》和《安全生产法》的上述相关规定作为依据。,比此前指定人身损害司法解释时有一定的变化。虽然上述书籍不是司法解释,,可以作为具体案件的参考。

目前职业病伤害赔偿和安全生产事故赔偿是社会舆论的焦点话题,也关乎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如果说此前《民法通则》规定比较简单,难以作为《职业病防治法》和《安全生产法》相关条款规定的法律规定,操作有困难,在制定《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时候不具备表明态度的条件,但在《侵权责任法》颁布已久,规定较为详细、实践案例较多的情况下,最高院作为最高裁判机关不能再做鸵鸟,继续让司法机关各行其是,各打其架,没有统一的意见,这将严重损害司法机关的权威。解铃还需系铃人,既然《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存在适用争议,,统一适用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