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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究竟说没说谎?

一次遗憾的故意伤害案刑事辩护手记



前 言


这是我第一次写办案心得,在衷律师的悉心指导下完成。有不足的地方请大家多多指正,谢谢!




案 起


黎川县有一条步行街,黑瓦白砖的古建筑店面比邻错立。沿着青石街前行,有一个休闲广场。去年夏天傍晚,就在这个休闲广场,发生了一起故意伤害案。


当晚,被告陈某、黄某在广场跳舞,遇到醉酒者邓某,邓某与黄某发生口角后撕打,其间被告黄某将邓某推到在地,邓某后脑着地昏迷,被告陈某随又朝邓某脑部踢了两脚。受害人邓某抢救无效死亡, 嫌疑人陈某、黄某随即被刑拘。经侦查终结移送检方审查起诉后,、黄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决陈某、13年。


被告陈某不服,其家属委托我们为陈某提供二审辩护。


辩点和疑点


在律师会见中,被告陈某坚称自己没有踢邓某脑部。陈某坚称在开庭时一再坚持自己无罪、自己没有对邓某行凶。一审判决认为被告陈某虽然当庭否认,但其在侦查阶段所作的口供对行凶供认不讳,且有证人佐证,故认定其构成故意伤害罪。


我们律师查阅了全部案卷,从程序、实体两大方面反复推敲辩点,最终集合了三个二审辩点,具体如下:


1、受害人自身有过错;2、陈某与黄某不构成共同犯罪,3、认定陈某构成犯罪的证据不充分,口供缺乏同步录音录像佐证。陈某对我们律师一再坚称从未承认过他踢过邓某,侦查机关对他讯问时他也没有承认过,一直到开庭也是坚称没有踢过。为此需要同步录音录像核实。


从整个案卷材料看,这场冲突的起因是受害人邓某酒后挑衅黄某所致,受害人自己有过错在先。


从主观犯意看,当时陈某并没有与黄某一起故意伤害邓某的动机,从客观看,导致邓某伤害至死的主要因果关系行为在于黄某行为,并非陈某行为。


通过和法官沟通,二审法官基本不认可我们律师的前述两个辩点。法官对我们提出的第三个辩点表示理解和尊重,同意我们进一步调阅侦查机关对陈某讯问时的同步录音录像。


辩点和疑点集中到一点,那就是,通过调阅侦查讯问时的同步录音录像,解开一个疑问。陈某对律师说,他在侦查机关做口供时就坚称自己没有行凶没有踢邓某,陈某对律师究竟有没有对撒谎?


释 疑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03条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在文字记录的同时,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前款规定的、死刑的案件,、死刑的案件。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是指致人重伤、死亡的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以及性质组织犯罪、严重毒品犯罪等重大故意犯罪案件。据此规定,本案公安机关在讯问时应当进行同步录音录像。


经过预约。我们在省高院调阅了该案的同步录音录像。同步录音录像播放时,我们带着耳机仔细观听每个问话每个回答。观听30多分钟后,我们听到了陈某承认踢邓某的陈述,他当时做这个陈述确认时,从精神状态、语气上看,完全是自愿、非胁迫的真实自愿表述。


那一刻,我们确信,陈某说谎了。陈某所谓在侦查机关就坚称自己未承认踢人的说法,与同步录音录像显示完全不符。


虽然遗憾,我们律师还是修改了辩护词,从受害人过错、不构成共同犯罪这两个辩点进行了辩点论述。虽然法官曾口同不认可这两个辩点,但我们还是需要坚持律师职责,为被告争取合法权益直至最后判决。辩护是遗憾的艺术。我们更遗憾的是,陈某没有对律师说真话,在刑事案件辩护中,当事人不对律师说真话,往往最终受损的是他们自己。


作者介绍:

胡欣婷

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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