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交流园地 >虽未得到受害人谅解,但积极赔偿并认罪悔罪,也可适用缓刑

1、基本案情:

2016年4月1日15时25分左右,被告人孙某因琐事与李某发生口角,并相互厮打。厮打过程中,被告人孙某用拳击打李某胸部,并在与李某夺刀过程中,将李某左手拇指划伤。经某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李某肋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左手损伤为轻微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依据故意伤害罪处罚,。;判处被告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赔偿原告李某17580元。孙某不服一审判决刑事部分,依法向中院提起上诉。

2、法律分析:

辩护人认为,本案二审期间,,并自愿认罪、悔罪,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本案系由民间琐事引发,受害人对于案件发生有一定过错;我方提交了邹平县社区矫正部门调查评估报告证实适用缓刑对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虽未取得受害人李某的谅解,但不影响适用缓刑。、七十三条之规定,应当适用缓刑。

3、裁判结果:

最终,,,缓刑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