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交流园地 >【案件速递】开发区审结一起故意伤害罪案

    

        近日,。被告人冯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2017年7月20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冯某某与工友李某某及一名为“小李”的男子前往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建雅筑小区业主家中做工,至小区南门时,因车辆进出小区问题与小区保安被害人张某和孙某某、陈某发生争执,随即“小李”与张某、孙某某扭打在一起,被告人冯某某欲上前拉架,被张某、孙某某挥拳击中头部,被告人冯某某遂挥右拳击中被害人张某左眼,致被害人张某左眼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张某左侧眼眶下壁骨折,属轻伤二级;左侧眼眶内侧壁骨折,属轻微伤;左眼挫伤,属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冯某某明知对方报警,仍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在民警现场询问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被告人冯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冯某某明知对方报警,仍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本案被害人对引发犯罪有一定过错,被告人冯某某已经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冯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给予其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综合全案,,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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